籌劃不成反增罰款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某省國稅局對某紡織有限公司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該公司將其自行收購的156噸籽棉調撥給一家軋花企業進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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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國稅局對某紡織有限公司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該公司將其自行收購的156噸籽棉調撥給一家軋花企業進行加工。為了節省費用,紡織公司和軋花企業進行了籌劃,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約定籽棉加工成皮棉后,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棉籽歸軋花企業所有,并抵算加工費,雙方各不找零,也不開票。
在籽棉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棉籽的產權是屬于紡織公司的。但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紡織公司用棉籽抵頂加工費,并且棉籽的產權轉移到了軋花企業,這樣,紡織公司的行為完全符合銷售貨物的條件。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又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紡織公司要繳增值稅。稅務機關作出要求紡織公司補繳增值稅,并罰款的決定。
如果該紡織公司不繳納罰款,用棉籽抵頂加工費其實也不劃算。因為按照軋花企業賬面反映得到棉籽102.96噸,按市場價折123552元,如果紡織公司賣掉這些棉籽應繳納增值稅123552÷(1+13%)×13%=14213.95元。如果支付等價的加工費,紡織公司從軋花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勞務支出應抵扣稅款為123552÷(1+17%)×17%=17952元。如今,按合同籌劃,紡織公司不但14213.95元的銷項稅額不能節省,而且17952元的進項稅額得不到抵扣,紡織公司損失了179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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