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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與偷稅、漏稅往往是一步之隔,很多企業沒有正確認識避稅行為,故此產生了許多在避稅名義下的偷漏稅行為,應引起高度注意!
案例 深圳市某酒廠是年納增值稅、消費稅過千萬的國有骨干企業,主要產品為白酒、酒精及飲料。1995年10月初,市國稅局下屬征收分局在審查其納稅早報時,發現納稅情況異常,特別是消費稅負擔與上年同期相比差額很大。10月22日,征收分局派員對其該年1月~9月份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通過檢查產品銷售明細賬發現各類應征消費稅產品的依法定稅計算的應納稅額與申報數額一致,但酒精的產品銷售收入達2158萬元,與1994年同期相比,增長了38%,增幅較大。對此,企業財務人員解釋說:今年以來釀酒廠進行產品結構調整,減少了白酒,擴大了酒精生產規模,由于酒精消費稅稅率較低,所以在總的應稅增長情況下,應納消費稅額卻減少了。
為了弄清情況,稅務人員對產品賬進行檢查,白酒產量比去年同期增長了11%,酒精產量比去年同期增長了13.8%,增長幅度不大。企業生產的食用酒精全部計入:“食用酒精”賬戶。1995年1月至9月份結轉食用酒精成本102萬元,結轉工業酒精及醫用酒精銷售成本996萬元,合計結轉酒精銷售成本1098萬元,與酒精產品銷售收入明顯不符。由此推斷,企業存在混淆酒類產品銷售與酒精產品銷售的問題。
稅務人員對該廠門市部在內的8個購貨單位16份銷貨發票進行外調,發現開給本門市部的兩份大額納稅發票記賬聯與發票聯產品名稱不符,記賬聯為“食用酒精”,發票聯為“糧食白酒”。再核對這兩筆業務的核算情況,發現“產品銷售收入--食用酒精”賬頁后面單設一賬頁,戶名為“門市部”,只登記產品銷售數量、銷售金額,未登記單價及單位成本。該企業混淆產品銷售收入,逃避納稅的問題終于查清。銷售明細賬的“門市部”1995年1月至10月份食用酒精銷售收入537萬元,實際為糧食白酒銷售收入,共少計消費稅107.40萬元。
對納稅人稅目的審查,稅率不一的實際,注意對產品投入,再通過必要的檢查,外調有關憑證將問題落實清楚。
該釀酒廠將高稅率酒精記入銷售,少計消費稅。根據《征管法》第40條規定,屬偷稅行為。征收分局決定令其補繳消費稅1074萬元外,并處1倍罰款。
處理決定下達后,該釀酒廠如期繳納了稅款及罰款。賬務處理如下:
①調整產品銷售收入:
借:產品銷售收入--酒精 537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糧食白酒 5370000
?、谘a提消費稅: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107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740000
?、劾U納消費稅及罰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74000
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1074000
貸:銀行存款 2148000
籌劃與偷稅案例剖析(二)
籌劃與偷稅案例剖析(三)
籌劃與偷稅案例剖析(四)
籌劃與偷稅案例剖析(五)
籌劃與偷稅案例剖析(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