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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2017年3月份注冊成立的小規模納稅人,當月取得銷售收入8萬元,4月初進行納稅申報的時候,系統提示要納稅,公司老板想不通了,急匆匆地找到凡人:不是說現在的小規模納稅人都是實行按季申報的嗎?不是說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嗎?公司雖然是3月份才開業,但申報的也是一季度的稅款啊,為什么還要繳稅呢?
其實,這是沒有弄清楚小規模企業按季申報和按季優惠政策間的關系。弄清楚這個問題,只需要簡單的三個問題
一、按季申報的申報期是什么?
2016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為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創新納稅服務機制的要求,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合理簡并了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6號)按照公告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提出要求的,都應當自2016年4月1日起實行按季申報。
那么按季申報的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呢?
按季申報的“季”是“季度”的意思,就是按照公歷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將一年分成1、2、3、4四個季度,每個季度歷時3個月。其中一季度(1月-3月),二季度(4月-6月),三季度(7月-9月),四季度(10月-12月)。《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五百三十八號)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也就是說,按季申報的納稅期限為每年1、4、7、10月份的15日前。
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明確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適用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
二、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納稅人如何適用小微優惠政策?
這個問題在2016年5月1日前,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按都是按照月度優惠政策予以執行。2016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明確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A公司是實行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一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為1個月,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為9/3=3萬元。如果A公司一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為2個月,則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為9/3*2=6萬元,即A公司2個月內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三、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中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申報期限和優惠限額如何調整確定?
達到一定規模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及時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實行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自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其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附征的其他稅費的納稅期限應當由1個季度調整為1個月。
如果A公司2017年6月份連續12個月內銷售額超過80萬元(假定為A公司為商貿企業),那么應當申請自2016年7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自2017年7月起,納稅期限調整為1個月。
如果A公司是2017年5月有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呢?A公司也應當申請自2016年6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自2017年6月起,納稅期限調整為1個月。對于該公司2017年4、5月份可以享受的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同樣按照實際經營期予以計算,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2個月的,2個月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可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