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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抵扣政策,一直是困擾很多企業的問題,特別是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的實施,酒店住宿業、園林綠化類企業等也納入了增值稅征收范疇,原本企業繳納營業稅,變成了繳納陌生的增值稅;原本只需要考慮營業成本,現在還需要考慮如何取得合規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對于上述企業,徹底了解農產品抵扣政策,成了當務之急。
理順一下農產品抵扣政策,以供參考。
一、農產品抵扣政策的兩大分類:
1、核定抵扣
財稅(2012)38號文規定: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附件1)的規定抵扣。 ? ? ? ??
??二、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其購進農產品仍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38號文件明確劃定了部分需核定扣除的行業目錄,出此規定也是為了治理農產品收購票據的抵扣亂象。
文件細則規定: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
此規定基本解決了相關行業為了偷逃增值稅,惡意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監管漏洞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
二、非核定抵扣
除了上述國家規定需進行核定抵扣的行業外,其他企業涉農產品抵扣問題,均需按農產品收購增值稅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一)農產品生產種植環節
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企業向農民個人收購農產品時,收購方可憑自開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收購企業也可以跟農民簽訂收購合同,憑收購合同以及村委開具的《農產品自產自銷證明》到國稅機關代開稅率為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收購企業可以憑借上述兩種票據,抵扣13%的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企業向農場、合作社收購時,可憑銷售方開具的稅率為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抵扣;從事農業生產的企業銷售自產的農產品,開出的稅率為零的普通發票,也可以進行抵扣。
但如果農場、農村合作社、農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非自產農產品,開出的稅率為零的普通發票,下游企業不得抵扣增值稅。
此規定對于農產品收購企業是一個風險點,因為收購企業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去甄別農場、合作社以及農產品種植企業所售產品是否為自產,這是一個不好處理的問題。
(二)、農產品流通環節
一般納稅人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可憑銷售方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的稅率為3%的銷售發票抵扣(征3%抵13%)。
當從一般納稅人企業購入農產品時,應憑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一般納稅人企業開出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無論注明稅率多少,收購方都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流通環節的特殊情況:流通環節的219種列明蔬菜和6種鮮活肉蛋享受免征增值稅后,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稅率為零或者是稅率欄用“??”標注的普通發票,收購方不得據此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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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全部放棄流通環節的免稅優惠,開具稅率為3%的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方可以據此抵扣13%。如果小規模納稅人自作主張,到稅務局代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收購方只能將該發票認證后,按3%的稅率進行抵扣。
(三)、公司加農戶經營模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規定: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中規定的農業產品。
此文件理解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其對外開具的稅率為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下游收購方亦可憑此抵扣13%的進項稅額。
?最后再次重點指出:一般納稅人企業從其他流通業一般納稅人企業手中取得的農副產品普通發票,絕對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切記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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