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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某國有企業A,2013年改制時將名下一塊土地用作綜合開發項目,我們作為民營的房地產開發商(B房地產企業),收購了該國企75%的國有股份后,成立了項目公司并作為開發主體進行項目后續開發。目前,開發項目基本完工,小股東持有的25%的股權(兩個小股東均為國有性質,其中一家為國有上市公司)計劃做退股處理,當時各方簽訂了協議,約定國有股權對該項目享受的固定回報為1億元,對于股權退出,我們理解,對于純粹的項目公司而言,就是項目的利潤分配和投入成本的收回。后期國有股權退股存在對項目的評估,審計問題,小股東股權退出,最終會以“項目公司”評估、審計后的凈資產情況,來分配收益,25%股權后期評估結果可能高于6700萬,也有可能低于6700萬!對于25%股權退出,我們的想法是,不管后期操作是按照評估來分配收益!還是按照固定回報支付對方6700萬(我們愿意承擔)!但是6700萬基本上是我們能夠接受的上線!
但是,目前項目公司在收入和成本方面,存在的一些重大問題,為應對后期評估,審計,我們需要提前梳理,調整業務及賬務處理中可能會對后期退股產生重大影響的操作,來應對后期國有股權退出可能面臨的爭議和糾紛!
一、關于收入方面的問題
問題1:股東(操盤的股東)將項目公司一部分房源(住宅、商鋪)直接抵了“B房地產企業”別的開發項目的債務(涉及金額約8000萬元),此操作無三方抵賬協議,無網簽協議,在賬務處理上,目前,B房地產企業掛賬為債務-其他應付款,項目公司掛在其他應收款-各項目名下(借款),為避免被認定為私自挪用資金問題(未經股東會決議,侵犯小股東權益),可否掛應收帳款-住宅、應收帳款-商鋪,賬面調整為存貨體現,不體現對外借款,如何處理更加合理?另外后續由于資金緊張,項目公司還做了“開發貸”來解決資金問題?會存在項目公司實際有錢,卻借錢給他人,自己融資經營的問題,合理性存在一定問題?如何盡量通過調整賬務處理來合理解決一部分問題?
回復:關于抵債處理:不論是掛賬其他應收款還是掛賬應收賬款,均是以資產形式存在,并不影響評估,關注點有兩個:一、借出資金并未要求支付利息,二、公司資金充沛,還對外融資解決資金問題,背負大額利息。存在經營資金使用上合理性存疑的問題。至于賬面調整為存貨體現,不體現對外借款,如何處理更加合理?凡事講究合理性和邏輯性問題,如果調整為存貨,當時抵債價值和目前市價懸殊,會拉高資產評估值。需要把握臨界值,適度調整。
另外,此事的關鍵在于非技術層面操作的處理—小股東對于此事的態度問題,雙方溝通協調的問題,對方愿意接受6700萬的固定回報,就好處理。對方若不同意,一方面可將當初簽訂的固定回報協議為籌碼,來和對方談判;另一方面在審計和評估層面做相應風險模擬和把控,對未來評估價值要做到心中有數。
二、關于成本方面的問題
問題1:在項目融資方面,2018年之前支付某基金利息,存在利息支出無票問題,另外當時向某銀行融資,年化利息實際是12%,但是實際按照6%按期支付利息方式(有票),另外6%作為配合銀行的回報業務,通過票據貼現,支付給銀行5000萬,無法取得發票?能否有合理理由將無票部分合理計入成本?
回復:(1)2018年之前,基金利息可以不需要發票,可以完善證據鏈,以合同,收據,支付憑證來作為附件入賬。2018之后的基金收益,應該取得發票。
政策依據:財稅〔2017〕5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管理人和資管產品。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2)通過票據貼現,配合銀行做回報業務,支付給銀行5000萬,無法取得發票部分,無法進入成本,土增清算時會有調整,可以事前做相應測算,選擇對企業有利的開發費用扣除方式。
問題2:老板個人從項目公司借款3000萬,其他應收款—備用金,賬務處理并未注明資金用途,在此情形下,能否直接與項目公司支付的土方,垃圾清運工程款直接對沖,或者通過委托支付,相當于借款給老板,老板直接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承包土方及垃圾清運個人,是否能夠合理解釋,是否還有別的建議?
回復:此問題,如果能夠操作為老板還回借款,然后再對外支付工程款的模式是最好的,當然,根據業務實質,也可以通過委托支付來處理,因兩個業務本身存在時間性差異,通過委托支付方式,會涉及調整以前年度賬務,報表的問題,工作量比較大。建議考慮是否可以通過調整業務時間和空間邏輯,直接通過說明資料調整為2021年當期抵賬業務處理。
問題3:項目分為一期、二期進行滾動開發,目前一期已交房,配套費未繳納,尚未結轉收入和成本。營改增時,除一期外,全部備案為二期,建設規劃許可證和預售證有按照單棟樓發放的,還有合并發放的(多棟一證),因一期銷售價格低,項目整體未完工,一直在和主管稅務局溝通,想按照項目土增統一清算,實務中是否可行?
回復:實務中,就此問題,存在和稅局溝通協商的空間,可以爭取各期統一打包后,土增做統一清算處理。如果能夠按此操作,建議一期暫不結轉成本,前期銷售收入低,統一清算可以整體拉低清算收入,而且要盡量爭取普通住宅能夠享受到增值率不超過20%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三、其他相關問題
問題1:當時,為配合“項目公司”做商業運營,“項目公司”成立了全資子公司“C商業運營公司”,“C商業運營公司”實際控制“餐飲連鎖公司D”,但是實務中并未在工商上做股權變更登記。項目公司當時直接將1000萬貨幣資金打給了“餐飲連鎖公司D”,對外轉出款項時,因不確定是投資還是借款,賬務處理掛賬在其他應收款,現在如何處理,能夠做到在本次國企小股東退出審計中風險最小?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回復:針對該問題,存在兩種處理情形,(1)作為投資款處理(由“項目公司”投資到“C商業運營公司”,相當于補交認繳出資部分,再由“C商業運營公司”投資給“餐飲連鎖公司D”(變更股權登記)。(2)作為借款處理,按照常理,對外借款存在應向借款方收取利息的問題。借款和投資的最大的區別在于權益性資金投入享受分紅,回報存在不確定性,可能有虧有賺。債券性資金投入通常是固定回報,存在還本付息的問題。另外,該問題的關鍵在于,兩種方式下,不論體現為“項目公司”對外投資還是對外借款,賬面掛賬均體現為資產,對后續審計、評估均有影響。另外需要重點關注:“C商業運營公司”作為“項目公司”全資子公司,在審計和評估時也會被納入審計評估范圍。建議明確經營意圖,理順資金關系,綜合權衡后為資金定性,做好業務安排以更好應對后期審計和評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