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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制作承接與轉包會計核算案例解析
一、案例解析
乙公司為一家廣告制作公司,承接了甲公司的一項廣告制作業務,合同金額為120萬元。合同約定:
在簽訂合同后三日內,甲公司支付30萬元,廣告項目初步完成后支付80萬元,待進一步修改并最終驗收合格后支付10萬元(每次付款前乙公司均須開具發票給甲公司,稅率6%)。
如果甲方提出終止合同,甲公司只補償乙公司為該項目發生的成本費用,已付款部分須退回或沖減成本費用后由乙公司退回。如果乙公司完不成項目,即不能得到甲公司驗收須對甲公司進行一定合同比例的賠償。
針對該項目,乙公司將其中的一部分業務外包給丙公司,合同金額為80萬元,也是分三次付款,與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的時間點一致,即首款20萬元,第二次支付50萬元,尾款10萬元(乙公司每次付款丙公司均須開具發票給乙公司,稅率6%)。
違約條款同乙公司與甲公司。乙公司就該項目主要承擔本公司的人員成本,有相關人員服務于該項目(服務內容主要為出策劃方案,得到甲公司認可后,外包給乙公司實施)。
問題:乙公司與甲公司的賬務處理:
在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30萬
貸:預收賬款 30萬/1.06
貸:應交稅費 30萬/1.06*0.06
第二次、第三次付款分錄同第一次。
驗收合格后將預收賬款轉入主營業務收入
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賬務處理:
在付款時:
借:合同履約成本 20萬/1.06
借:應交稅費 20萬/1.06*0.06
貸:銀行存款 20萬
第二次、第三次付款同第一次
專門服務于該項目的人員工資計入銷售費用(還是管理費用?如果乙公司支付該部分員工針對該項目的提成如何處理,提成金額只能等到項目完成后根據評分標準確定具體金額)驗收合格后將合同履約成本轉入主營業務成本。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該財務人員是乙公司的會計,并站在乙公司的角度進行了會計處理,但我們認為其會計處理有不恰當之處。本案例是廣告制作業務,而乙公司在獲得客戶合同后,又轉包給了丙公司進行具體的實施。實際乙公司的模式與房地產開發公司沒什么本質區別,只負責具體實施之外的工作,建造過程是包給了建筑公司。
由于乙公司完全對甲公司承擔責任,我們認為按照總額法確認收入是恰當的。但該財務人員會計處理的主要問題有:
其一,按照發票確認合同履約成本,支付給并公司的款項就作為成本,這樣處理不恰當,支付之時,應該先作為預付賬款,后期在每個報表日根據進度再確認為合同履約成本,根據付款進度處理,顯然未遵循權責發生制,而成了收付實現制;
其二,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要求,對有明確履約義務的預收賬款使用新科目合同負債,而且合同負債不含增值稅,增值稅納稅義務未發生時先計入待轉銷項稅,當然,由于已經開票,開了票就產生了納稅義務,增值稅方面沒有問題;
其三,根據合同履約進度確認收入,由于廣告制作是按照時期的一項服務,如果根據可以獲得的信息該業務能夠完成,應該按照投入法,以發生成本占比,分期確認收入,如果不能可靠確定合同結果,由于該業務的成本能夠得到彌補,應該按照等于成本的金額確認收入;
需要補充的是:對于按照時期提供的服務,如果采取了按照時點確認的方法,應該是綜合考慮期間比較短,金額不大,或者收入不確定,成本能否彌補也不可知等因素,總之本著有利于報表使用者理解報表的原則。
其四,對于人員薪酬,由于是外包給乙公司制造,這里的薪酬應該是指傭金,按照新收入準則在增量成本費用可以獲得彌補的情況下,在合同履約成本進行歸集,不計入當期損益,在收入結轉時計入銷售費用。如果是銷售部門產生,與產品和服務的生產無關,不作為營業成本,計入期間費用;如果是策劃等人員工資,與產品形成直接相關,應該是成本不計入費用。雖然最終的傭金還沒有確定,企業應該有信息進行較為準確的估計和計提;
其五,對于乙公司廣告制作失敗,如果有證據表明很可能會發生,需要賠償甲公司,需要計提預計負債,如果歷史上不曾發生,則可以不計提預計負債。
乙公司有理由認為類似風險不大,如果預計會賠償甲公司,該業務就不會發生,可以認為是對甲公司的一個保護性條款,目前階段不是實質性條款。對于其與乙公司的類似條款,作為一個或有事項,暫時無需處理。
另外,如果真發生了賠償情況,乙公司支付的賠償和收到的賠償需分別列報,不可對沖,以保證業務記錄的完整和全面。
來源:安博士講財稅 作者:安世強
2008年9月的解答——
廣告業的設計費等能否從營業額中扣除?
問題:廣告業的設計費等能否從營業額中扣除?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廣告業的營業額是廣告經營者向廣告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因此,從事廣告業的納稅人所取得的自營廣告收入應全額計繳營業稅,支出的廣告設計費、印刷費、雇工費等在計繳營業稅時不允許從其營業額中扣除。
來源:安徽財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