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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我國《刑法》分則集中設立了10個發票類的罪名,與附屬在其他法律規范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相對應,共同構成了追究發票類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法律體系。本文介紹三則案例,對非為賺取開票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的罪名進行分析,供參考。
案例一
案情簡介
被告人盧某與被告人李某經共同預謀,欲通過倒賣增值稅專用發票賺錢。二人于2016年6、7月間找到松原市某某有限公司為其代辦注冊公司并領取發票。李某明知盧某為倒賣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注冊虛假公司,仍先后兩次借給盧某共計16萬元用于支付代辦公司的費用。盧某委托松原市某某有限公司為其代辦了松原市寧江區安某公司、松原市寧江區榮某公司、松原市寧江區龍某公司、松原市寧江區文某公司、松原市寧江區蘇某公司、松原市寧江區海某公司、松原市寧江區海泉某公司、松原市寧江區康某公司、松原市寧江區祥某公司、前郭縣伯某公司、松原市寧江區盛某公司、松原市寧江區琳某公司、松原市寧江區雅某公司、松原市寧江區達某公司等14家虛假地址的一般納稅人“空殼”公司,并在稅務機關領購了共計350份十萬元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盧某將312份發票全部賣出,其中有301份發票開往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但未進行認證抵扣稅款;11份發票開往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且都已認證抵扣稅款。被告人金某以21萬元的價格從盧某手中購買了2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發后,盧某、金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盧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金某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追繳被告人盧某違法所得21萬元,上繳國庫。二審法院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案例二
案情簡介
2013年1月,被告人張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處理)在與山東省君某公司、山東億某公司的鋼材交易中,采取票貨分離的手段,在明知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從中收取票面價稅合計額4%-6%的費用,將2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給滕州市永某公司、萊蕪市途某公司、萊蕪市潤某公司、濟寧文某公司,票面價稅合計額共2392775.58元。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抵扣稅額,共計347668.23元。
公訴機關以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認罪態度好、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等情節,建議對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張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案例三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6日,群眾盛×;向公安機關舉報一販賣發票的線索,后向被告人徐某約購票面總金額為300萬元人民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徐某、金某在明知無真實交易存在的情況下,仍居間介紹他人代為虛開。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徐某、金某在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路9號82號樓一層12號,以人民幣21萬元的價格向盛×;出售上述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26份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經鑒定,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均系真票,票面總金額共計300萬元。被告人徐某、金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北京市H區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金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金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華稅分析
前述三則判決,對相似的事實涉嫌的罪名做出了不同認定,我們有必要先對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法規定進行分析。
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法規定
?。ㄒ唬?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刑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ǘ?span style="color:#ff000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
1、第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1)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00萬元以上的;(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4)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2)因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100萬元以上的;(3)給國家稅款造成實際損失50萬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對于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達到特別巨大,又具有特別嚴重情節,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2、第三條規定: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標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按照本解釋第二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執行。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法規定
(一)《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認定以“掛靠”有關公司名義實施經營活動并讓有關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性質>征求意見的復函》(法研[2015]58號)認為:
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危害實質在于通過虛開行為騙取抵扣稅款,對于有實際交易存在的代開行為,如行為人主觀上并無騙取抵扣稅款的故意,客觀上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的,不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系嚴重犯罪,如將該罪理解為行為犯,只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侵犯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秩序的,即構成犯罪并要判處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責相適應原則。
三、犯罪事實構成何種罪名,應以罪名的犯罪構成為判斷標準
我們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需要具備下列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騙抵增值稅稅款的目的
2.客觀上造成國家增值稅稅款損失或產生損失的危險
3.實施虛開行為且虛開行為具有極高的社會危害性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發票不可以倒賣,除去稅務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是否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主要在與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出售”。從社會危害性上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要輕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但是目前相關規定的量刑標準并不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低。
綜上,司法實踐中,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存在爭議,我們建議還是按照犯罪構成來分析犯罪事實,純粹為了賺取開票費而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沒有騙抵增值稅稅款目的,沒有造成國家增值稅稅款損失或產生損失的危險的,應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