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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級組織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對北京市A公司2014—2016年度納稅情況進行了一次日常專項檢查。檢查結果讓A公司企業負責人大吃一驚且追悔莫及:該公司向客戶無償贈送外購的手機,金額共計500余萬元,經稽查,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罰款和滯納金等共計300余萬元。
一、日常檢查遇怪事,逐項排查現端倪
檢查人員在接到這個案子之后,首先是進行查前準備,制作檢查方案。經了解,北京市A公司的業務比較單一,即購進蘋果手機,對手機進行改裝,然后銷售給特定的企業客戶。
針對被查企業的情況,檢查人員認為首先要核實的就是該公司購進和銷售手機的數量和價格,但經過初步的賬面稽核,發現該公司長期存在進銷數量不符的情況,進貨數量明顯大于銷售數量,且這個差距數量隨著時間推移不斷擴大。檢查人員就此情況對企業財務詢問,財務人員卻三緘其口,最后迫于無奈就只好咬定說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同時財務人員也堅稱絕對不存在虛開增值稅進項發票的行為。
面對這樣反常的情況,檢查人員認為必須盤查該企業的庫存商品,只有在認真核對了該公司的庫存商品和入庫出庫情況之后,才能確定該公司是否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
企業財務人員對于檢查人員提出的盤查庫存的要求,一開始是非常抵觸。隨后檢查人員向財務人員說明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核實企業是否存在虛開增值稅進項發票的行為,如果企業拒絕配合,檢查人員可以依法采取相關的強制措施,同時,檢查人員還可以前往該公司進貨和銷售的上下游單位進行調查核實,以達到稽查目的。
經過反復溝通,企業財務人員認識到了配合稽查工作的必要性,于是從抵觸工作變成了積極配合,協助檢查人員完成了盤庫工作。經過盤庫,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2014—2016年間有1366部購進的蘋果手機有購進和入庫記錄,卻無出庫和銷售記錄,企業財務人員再次表示對此毫不知情,只是堅稱自己業務都是真實發生的,購銷貨物和取得發票都不存在問題。
至此,案件的檢查陷入了僵局。
二、不斷施壓迫法人,循循善誘獲實情
鑒于財務人員無法繼續配合檢查工作,檢查人員要求財務人員通知該公司法人到稽查局接受詢問。財務人員一直以公司法人出差在外為由,推托了一個月都沒有讓法人來接受詢問。檢查人員親自給企業法人打了四次電話,終于接通,該法人說自己在偏遠山區出差,信號不好,工作也沒有談完,羅列了種種理由。
面對這樣不配合的企業法人,檢查人員依舊耐心宣講稅法規定,把該公司配合稅務稽查工作的必要性,以及不配合稽查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都向法人作了詳細介紹。該法人很快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并于三天后來到了稽查局。
經詢問得知,該公司由于業務的特殊性,經常要在產品推介會上把安裝了最新功能的蘋果手機贈送給客戶使用,之前盤庫時發現的那1366部手機,就都是作為贈品送給客戶使用。該公司法人稱自己公司一年要銷售近萬部手機,這1366部手機雖然免費送給客戶了,但也是必須的開支。
檢查到這里終于水落石出,企業的經濟行為完整,產生異常的原因也合乎邏輯。
三、全面稽查稅滯罰,悔不當初沒辦法
至此,案情已水落石出,檢查組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
1. 增值稅及附加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于該公司將購入的1366部手機無償贈送給客戶的行為,作視同銷售處理,購入手機的不含稅價格為5460820.52元,組成計稅價格為6006902.57元,應補繳增值稅1021173.44元,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共122540.81元。
上述稅款及附加共計1143714.25元。
2.企業所得稅
該企業于2014—2016年間,講企業購入的1366部手機無償贈送給個人客戶,未作視同銷售處理,購入手機不含稅價格合計5460820.52元,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視同銷售的銷售額為6006902.57元,該筆業務未結轉成本、確認收入,該筆業務涉及補繳增值稅1021173.44元對應的附加稅122540.81元,應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23541.26元,補繳企業所得稅105885.31元。
3.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1〕50號)第二條規定,該公司2014—2016年間,將企業購入的1366部手機在產品推介會及培訓會上無償贈送給個人客戶,涉及金額合計5873310元,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按照20%稅率補繳個人所得稅1174662元。
4.罰款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可對該單位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繳稅款1174662元50%的罰款,計587331元。
綜上,此次檢查共查補稅款2424261.56元,罰款587331元,合計3011592.56元。
5.滯納金
上述稅款產生的滯納金,由金稅三期系統自動計算。
四、體會與結論
1.稽查方法要靈活運用
本案中正是因為檢查人員認真負責,堅持使用庫存盤點法對該公司的進銷貨物情況進行了排查,才發現了如此重大的問題。這對于今后的稅務稽查工作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2.對于不配合的企業,
要循循善誘有耐心
本案中,財務人員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一開始都存在客觀上不配合的情況。如果深入分析就會明白他們不配合的原因并不一樣。財務人員不配合是因為膽怯,怕承擔責任,這時候檢查人員就要主動打消他的疑慮。企業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可能是真的因為忙業務,此時檢查人員就要主動宣講稅法,讓法定代表人認識到不配合的嚴重性后果,問題自然迎刃而解。
3.全面學習稅法知識是企業
良性經營的重要保障
在多年的稽查工作中,筆者曾接觸過很多因為不了解稅法相關規定而受到處理和處罰的企業。檢查人員在執行稅法的同時,也會為企業覺得惋惜。比如本案,在檢查過程中所涉及的稅法其實都是非常基本的稅務規定,只需要查閱基礎的法律法規就可以避免被處理和處罰,但是企業的負責人不夠重視,財務人員也疏于本職工作,導致最終承擔了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因此,筆者給企業負責人提出三點建議 :
一是在經營過程中要勤于學習稅法,學懂弄通基本的文件規定 ;
二是對于不明白或者不確定的問題,多向自己主管的稅務機關溝通 ;
三是定期邀請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對風險點進行審核,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