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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一個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起訴唐山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的案件引起關注,該案經歷唐山市、區兩級法院的審理,均以稅務機關的敗訴告終。首先看一下案件的基本情況。
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稅人)因工資制度無法保證員工及時拿到工資,就采取從勞務派遣公司虛開發票的方式,套取資金,先用于發放職工工資,自2008年到2013年,虛開發票1.4億多元,支付開票方虛開發票款347萬多元。根據判決書,納稅人通過套取資金發放的工資,最終并沒有超過按照工資制度應該發放的數額,但是以工資的名義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了。
唐山市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發現后,認為納稅人的行為構成偷稅,對納稅人下達《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冀唐國稅稽處[2017]101號),決定追繳企業所得稅3742萬多元。納稅人不服,向河北省國稅局提起復議,河北國稅局以《行政復議決定書》(冀國稅復決字[2017]3號)維持唐山國稅局決定。
納稅人向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區法院判決稅局敗訴,做出三項判決:
一是撤銷唐山市國稅局稽查局的處理決定;
二是撤銷河北省國稅局的行政復議決定;
三是責令唐山市國稅局稽查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唐山市國稅稽查局與河北省國稅局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向唐山市中院提起上訴,結果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唐山市稅務局稽查局和河北省稅務局各負擔50元。
案例分析:近些年來,從納稅人起訴稅務機關的眾多案例來看,大多以稅務機關的敗訴而告終。原因主要有兩個:
一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在稅務機關征稅過程中,除了少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外,絕大多數使用的是財稅部門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部門規章和有規章效力的規范性文件,是參照,并不是依據。也就是說,由于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層級較低,法院并不一定會完全買賬。
二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也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則——“被告舉證原則”,這和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剛好相反,由于舉證難度較大,很多案件往往由于稅務機關舉證不力導致敗訴。
從這個案件來看,唐山市國稅局稽查局因為納稅人取得虛開的發票,不允許稅前扣除,而忽視支出已真實發生這一事實,而因此定性為偷逃企業所得稅的確有些勉強。其實,雖然案件的詳細情況并未完全披露,但從總體感覺來看,納稅人應該少交了個人所得稅。但為什么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只字未提呢?因為在此案查處過程中,國地稅尚未完全合并,個人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征管,而此案由國稅局查辦,所以,稅務機關只關注了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