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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綜合利用涵義
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物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我國資源綜合利用情況

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量

綜合效益日益顯現
2010 年,全國煤矸石、煤泥發電裝機容量達2100萬千瓦,相當于減少原煤開采4000 多萬噸,綜合利用發電企業達400 多家,帶動就業人數近10 萬人;從鋼渣中提取出約6503萬噸廢鋼鐵,相當于減少鐵礦石開采近2800 萬噸;通過綜合利用各類固體廢物累計減少堆存占地約16 萬畝;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年產值超過1 萬億元,就業人數超過2000 萬人。
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
對摻有不少于30%煤矸石等的爐底渣的建材產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對利用廢液生產的黃金、白銀,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對資源綜合利用的電力、水泥等貨物實行即征即退。
對資源綜合利用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實行稅額減半。
對銷售再生水等貨物免稅,對污水處理勞務免稅
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認定要同時符合五個條件
已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條件或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次月起,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優惠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各省稅務機關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網站上公示享受優惠政策納稅人的相關信息。


再生資源增值稅原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危害

2001-2008年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變化成因
針對財稅【2001】78號文“上環節免稅、下環節扣稅”做法存在的問題,稅總采取了一系列加強回收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國稅發【2004】60號文、國稅函【2005】544號文、國稅發【2007】43號文),對制止偷騙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單純靠加強管理的措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政策設計缺陷產生的問題。
財稅【2008】157號文,先征后退政策實現了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從制度設計上防止了偷漏稅。
調整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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