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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優惠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政策干貨】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案例】株洲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的一家小型建材貿易公司,以建材批發為主。某建材財務人員告知稅管員,受益于這項小規模納稅人普惠性政策,2020年1月至8月該企業實現應稅收入二十余萬,享受增值稅減免稅額五千余元,企業稅負大為降低。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2萬元以下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2013-09-04)
2013年8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那么文化事業建設是否也免征呢?財稅部門9月3日發布的相關政策明確: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將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了《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對營改增試點擴至全國后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問題作出規定。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面向廣告、娛樂行業開征,專用于文化事業建設的一種專項資金。在營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頒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 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方式為:廣告業、娛樂業營業稅的營業額乘以3%的費率。
營改增試點后,業內人士十分關注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依據將如何變化。去年8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明確以廣告業、娛樂業增值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取代營業稅營業額成為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基準,同時保持3%的費率不變。但該通知并未對銷售額的計算作出具體規定。
在此基礎上,2012年12月,兩部門又聯合發布《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明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此次最新發布的通知中,兩部門重申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的定義與去年12月通知規定的一樣。
相關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
財綜[2013]10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