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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某農業有限公司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優惠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政策干貨】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案例】株洲市某農業有限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農業綜合開發;農業信息咨詢服務;水稻、農作物、果蔬、林木、苗木、油茶種植及銷售;畜禽、水產養殖及銷售;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及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該企業申報收入四萬余元,減免增值稅一千余元,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
月銷售額不超2萬元增值稅免征(2002年)
根據國務院規定,2013年8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那么文化事業建設是否也免征呢?營改增試點后,業內人士尤其是廣告、娛樂行業,十分關注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依據將如何變化。
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營改增試點擴至全國后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問題作出規定,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將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相關法規——財綜[2013]8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營改增試點后,業內人士十分關注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依據將如何變化。去年8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明確以廣告業、娛樂業增值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取代營業稅營業額成為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基準,同時保持3%的費率不變。但該通知并未對銷售額的計算作出具體規定。
在此基礎上,去年12月,兩部門又發布《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明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營改增”企業“文化事業建設費”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稅字[1997]95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