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要點一: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 ?
?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 號)規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 30 萬元提高至 50 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 50 萬元(含 5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5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3000 萬元; ?
?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5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8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1000 萬元。 ?
? 要點二:平均值計算公式 ?
?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
?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
?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
?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
? 要點三:從業人數范圍 ?
?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
? 要點四: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均可享受 ?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 50 萬元(含 50 萬元)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7〕43 號文件規定的其所得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
? 要點五:申報即享受,無需專項備案?
?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
? 要點六:非居民企業不能享受 ?
?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 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 ?
? “小小微”進化史 ?
?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 2010 年~2011 年【年應納稅所得額≤3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依據:財稅〔2009〕133 號、財稅〔2011〕4 號。 ?
? 2012 年~2013 年【年應納稅所得額≤6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依據:財稅〔2011〕117號
? 2014 年~2015 年【年應納稅所得額≤1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依據:財稅〔2014〕34號
? 2015 年~2017 年【年應納稅所得額≤2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依據:財稅〔2015〕34號
? 2015 年 10 月~2017 年【20 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3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依據:財稅〔2015〕99 號
? 2017 年~2019 年【年應納稅所得額≤5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依據:財稅〔2017〕3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