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沿革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最初僅限于國有、集體工業企業(1996年-2002年)
我國實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當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積極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首次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問題進行了明確:國有、集體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隨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對相關政策執行口徑進行了細化。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享受主體逐步擴大(2003年-2007年)
2003年,為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各類企業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公平競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03〕244號),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主體從 “國有、集體工業企業”擴大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2006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進一步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主體進行擴圍,在工業企業基礎上,擴大到“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以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項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制度被取消。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明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改由納稅人自主申報扣除。
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逐步系統化和體系化(2008年-2012年)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實施,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為便于納稅人享受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同年發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統而詳細的規定?!?span 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舊稅法銜接問題:“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漸次擴大且核算申報不斷簡化(2013年至今)
2013年初,國家決定在中關村、東湖、張江三個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開展擴大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政策試點。當年9月,在總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 號),將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
為進一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有效促進企業研發創新活動,2015 年 11 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聯合下發《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放寬了享受優惠的企業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的范圍,大幅減少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口徑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發費用歸集口徑的差異,并首次明確了負面清單制度?!?span 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簡化了研發費用在稅務處理中的歸集、核算及備案管理,進一步降低了企業享受優惠的門檻。
2017年5月,為進一步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費用投入,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印發了《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將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國家稅務總局同時下發了《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進一步明確政策執行口徑,保證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三部門還印發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明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和程序。
2017年11月,為進一步做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聚焦研發費用歸集范圍,完善和明確了部分研發費用掌握口徑。
(二)政策調整
與以往政策相比,財稅〔2015〕119號文件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在以下方面進行了調整完善。
1.放寬研發活動適用范圍。原來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要求享受優惠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期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兩個目錄范圍,現改為參照國際通行做法,除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外,其余企業發生的研發活動均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納入到優惠范圍里來。換言之,從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來的正列舉變成了反列舉,只要不在排除范圍之列,都可以實行加計扣除。
2.進一步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除原有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外,將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制產品檢驗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以及與研發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同時放寬原有政策中要求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等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限制。
3.將創意設計活動納入加計扣除范圍。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0號)的規定精神,明確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加計扣除。同時明確了創意設計活動的具體范圍。
4.簡化對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核算管理。原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必須單獨設置研發費用專賬,但實際上很多企業可能沒有單獨設立專賬核算,申報時往往不符合條件。此次政策調整,只是要求企業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支出科目設置輔助賬。輔助賬比專賬更為簡化,企業的核算管理更為簡便。
5.減少審核程序。原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必須在年度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全部有效證明,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時,由企業提供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增加了企業的工作量,享受優惠的門檻較高。調整后的程序將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簡化為事后備案管理,申報即可享受,有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即可。另外,在爭議解決機制上也進行了調整,如果稅務機關對研發項目有異議,不再由企業找科技部門進行鑒定,而是由稅務機關轉請科技部門提供鑒定意見,從而使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