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退稅實務問題
來源:清茶稅語 作者:楊泳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12
摘要:目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財稅[2011]100號文規定:軟件產品,是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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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財稅[2011]100號文規定:“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以下是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退稅幾個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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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怎么理解該部分的不征收增值稅?是否受托方直接開具收據等非發票票據給甲方即可?雙方憑收據入賬?
答:目前,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退稅執行的是財稅【2011】100號文件,文件下發時尚未開始營改增,文中所稱不征收增值稅,是因當時轉讓著作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現營改增已經全面推開,轉讓著作權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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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按照銷售無形資產征收增值稅,稅率為6%。受托方應按照有關規定給委托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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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有哪些?
答:U盤、光盤、芯片等介子、水費,電費、電話費、郵遞費,報刊雜志、汽油費、柴油費、供氣供熱費用,廣告宣傳費用、會議費、培訓費、辦公用品等等。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除不允許抵扣的項目外,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憑證即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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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有哪些?
答:對于嵌入式軟件產品中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退稅部分,其抵扣范圍與問題2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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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嵌入式軟件產品中硬件部分包括哪些范圍?
答:計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時,組成計稅價格中的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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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外購的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不再進行加工和生產的,其成本為實際采購成本(如需簡單安裝,則包括加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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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自制或加工的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其成本為制造成本,包括:產品耗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及其對應的加工費;硬件成本對應分攤的制造費用。包括工人工資、生產用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用低值易耗品攤銷及水、電費攤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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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執行口徑不一,建議咨詢當地國稅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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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軟件及嵌入式軟件產品進項稅額抵扣中,如何計算分攤的可抵扣進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單獨核算軟件產品的進項稅額,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如水、電等共同消耗,難以直接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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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嵌入式軟件,如果存在購買軟件免費贈送硬件的情況,那么其銷項全部應該計算為軟件的銷售收入嗎?
答:對于嵌入式軟件產品享受超稅負退稅的銷售額應根據公式計算而得,無論是否存在購買軟件免費贈送硬件情況,均不允許將其全部銷售額作為享受超稅負退稅的軟件部分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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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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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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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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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的嵌入式軟件產品,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稅超稅負退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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