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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質的核算經常會發生在相互獨立的公司之間,一方提供主要材料,另一方受托加工,代墊輔料和加工并收取受托加工費,比如深圳的電子公司委托加工的情況就較為普遍。另外,在集團內部,甚至是母分公司之間也存在委托加工的情況,比如筆者曾接觸過的某制藥公司,原料由母公司采購,最終產品也由母公司對外銷售,母分公司按照委托加工的模式操作,由生產基地分公司負責生產。
委托加工雖然基于專業化分工,在某些地區和行業中,有利于節約成本,也可以在短期內形成生產能力,降低固定資產投資,但總體來說,這類業務模式相對于自產自銷的模式還是較少,財務人員對其會計處理也較為陌生,造成了一些錯誤。
一、委托加工物質的科目性質和核算范圍
委托加工物質屬于存貨的范疇,是委托方的資產,具體核算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傥蟹桨l送給受托方加工的材料;
?、谥?應)付的委托加工費;
?、凼芡蟹酱鷫|的輔料等成本(如果委托加工費不含輔料費)。
委托加工物質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單位以及加工物資的品種等進行明細核算,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
二、委托方的會計處理
甲公司是電子設備企業,委托乙公司將價值100萬的材料裝配成電子產品,支付11.3萬元的安裝費,收回產成品和剩余價值5萬元的材料。
?、賹⒃牧习l出給受托方
借:委托加工物質 100
貸:原材料 100
?、诎l生加工費和運費等
借:委托加工物質 1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3
貸:銀行存款等 11.3
③收回委托加工物質
借:庫存商品 105
借:原材料 5
貸:委托加工物質 110
三、受托方的會計處理
接收到委托方的原料不屬于受托方的資產,只需備查數量即可,不入財務賬。對于受托方來說,或主營業務是受托加工,結轉收入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者利用閑置的生產能力從事受托加工,根據在營業收入中的重要程度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
公司從事受托加工獲得的收入即受托加工費,成本與其他制造業類似,包括,輔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主要區別在不核算原材料成本。在進行受托加工時,按照制造業的成本核算方法進行歸集,可按照委托方名稱和受托加工產品類型進行明細核算。關于制造業成本的核算方法可參考筆者《國慶祝福暨看門狗和制造業成本核算方法》一文。
由于受托加工主體材料屬于委托方資產,屬于受托方存貨范疇的是加工成本(輔料、直接人工和折舊等)即在加工完成之時,從生產成本結轉到庫存商品的是這幾項成本費用,如果加工完畢后立刻送回至委托方可不通過庫存商品科目過渡,可直接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如果交易跨月的,由于生產成本也屬于存貨項目,不影響報表列報,但影響報表附注披露存貨明細項目,還需先將生產成本結轉至庫存商品。
對于本例,假設發生工資3萬,折舊2萬,全部完工,分錄如下:
?、儆嬏嶂苯尤斯べM
借:生產成本 3
貸:應付職工薪酬 3
?、谟嬏釋S迷O備折舊費
借:制造費用 2
貸:累計折舊 2
③結轉制造費用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 2
貸:制造費用 2
?、芙Y轉到庫存商品
借:庫存商品 5
貸:生產成本 5
?、荽_認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等 11.3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3
四、對稅務事項的說明
(一)增值稅
委托加工看似提供的服務,應該使用服務的稅率,但實際整個加工過程更偏重于制造,提供加工的設備和輔料等都是銷售商品的稅率,即13%,用于加工貨物的所得也是按照13%的稅率,不適用6%的服務業低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筆者注:稅率已經修改。)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二)消費稅
如果委托加工物質涉及到消費稅,受托方代扣代繳的,對受托方來說與個稅代扣代繳類似,比較簡單;對委托方來說,需要區分是直接對外銷售還是繼續加工,如果是前者的話消費稅計入到委托加工物質成本,不單獨體現,合計結轉至營業成本,如果是后者,消費稅計入借方,作為一項資產可用于抵減后續的總消費稅額。
2008年10月的解析——
委托加工業務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委托加工是企業常見的一種經營方式,所謂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商品。不論是工業企業,還是商業企業都可能發生。這其中按委托加工的貨物分為是否征收消費稅,而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又分為收回后直接用于對外銷售和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會計和稅務處理上都有不同的方法。下面分別加以介紹:
一、委托加工不征收消費稅的商品
某商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中秋節前委托某食品廠加工一批月餅于對外銷售,向受托方提供面粉、豆油、白糖等原材料價值12000元,受托方為其加工成月餅成品一批,共收取加工費和輔材料費共6000元,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1020元。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1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支付加工費和輔助材料費用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6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0
貸:銀行存款 7020
收到加工完成驗收入庫委托加工產品時:
借:庫存商品 16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16000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稅產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對外銷售的:
某商業企業委托某工業加工企業加工實木地板,準備加工收回后用于銷售。一共向工廠發出木材28000元。加工過程中向企業支付加工費9000元,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受托方無同類產品。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28000
貸:庫存商品 28000
支付加工費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資 9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530
貸: 銀行存款 10530
受托方代扣消費稅時委托方會計處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資 1947.36
貸:銀行存款 1947.36
[(28000+9000)/(1-5%)*5%=1947.36]
收到加工完成驗收入庫委托加工產品時:
借:庫存商品 38947.36
貸:委加工物資 38947.36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加工應稅消費品
某工業企業,委托另一工業企業加工化妝品收回再加工后用于銷售。受托加工企業同類化妝品售價為每瓶12元。企業共發出原材料價值30000元,支付加工費12000元。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共收回化妝品7000瓶。
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30000
貸:材料 30000
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1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0
貸:銀行存款 14040
受托方代扣消費稅時委托方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5200
貸:銀行存款 25200
受托方有同類消費品時,按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代扣代繳消費稅,應代扣消費稅:7000*12*.30%=25200
收回委托加工完工的物資時:
借:材料 42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4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