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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視同銷售,是企業在稅法和會計上常見的概念,也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一種常見、特殊的銷售行為。但因其范圍及各稅種的原理不同,涉及到的稅務處理也存在較大差異。本文阿牛哥就跟大家分享幾個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案例。
案例一
某房地產公司在開盤過程中,采用了以下催下方案:所有現場有購房意向的人員均可參加現場抽獎活動,獎品有烤箱、電磁和加油卡等。所有簽約成功的業主,均可獲得企業贈送的電視機、電冰箱和洗衣機各一臺。
█試分析促銷方案中“無償贈送”行為的增值稅處理?
該案例中有兩項“無償贈送行為”:購房送家電和抽獎。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的范圍是:“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同時贈送洗衣機、冰箱和電視機的對價,已經包含在房價中,不屬于稅法中所稱的無償贈送,無需視同銷售。
但是為促銷舉辦抽獎活動贈送的烤箱、電磁和加油卡等,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案例二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賬面對外有兩筆借款:一筆是向關聯方(企業)借款8000萬元,另一筆是向股東個人結算2500萬元。借款合同均未約定資金占用費?,F企業收到稅務機關的風險評估報告提示:其他應收款余額較大,是否存在少記收入的情形。
企業的財務人員分析后擔心的不是少記收入,而是擔心無償占用資金是否會被認定為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為此,特向稅務師咨詢。
█無償占用資金是否會被認定為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的范圍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即:無償提供服務需要視同銷售的主體是“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個人,因此個人股東向企業提供無償資金使用服務無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二對于關聯方的無償資金占用,若滿足財稅〔2019〕20號第三條之規定: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備注: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該優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三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自持物業對外出租并給予租賃業主半年的免租期。依據房產稅的有關規定,免租期間,納稅人應當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增值稅是否會被視為無償提供服務,按照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呢?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之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因此,免租期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延伸閱讀
01、增值稅視同銷售收入本質
"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
02、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8.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9.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02、幾類不是視同銷售的行為
(一)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
(二)個人(指自然人)無償贈送貨物
(三)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四)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
(五)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
(六)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七)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八)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