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納稅評估案例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某建筑公司納稅評估案例 一、案例基本情況:四方區某建筑公司2002年在即墨承包一個200多萬元建筑工程項目,到2003年底工程基本完工,工程尚未進行清算,工程款已支付365980元,其營...
| 某建筑公司納稅評估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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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情況:四方區某建筑公司2002年在即墨承包一個200多萬元建筑工程項目,到2003年底工程基本完工,工程尚未進行清算,工程款已支付365980元,其營業稅已在當地由總包方—市政某公司扣繳在當地繳納,但該企業對此項目沒有告知稅收管理員,會計也未對此項目收入做帳務處理,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也未能體現該收入,2002年、2003年企業所得稅為零申報,直到市政某公司因涉稅問題被查帳時,才發現該建筑公司偷逃稅款問題。但此時該建筑公司電話聯系不上,實地查找企業經營地也查找不到。經做納稅申報公告板鎖定查找到該單位法人,進行納稅約談,其法人開始對此事堅決否定,在稅務人員略做提示后并出示有關代扣憑據后,該法人又稱想起此項目,但表示該項目是下屬一掛靠工程隊以該公司名義承攬此工程,其實際經營情況自己對此不知情,偷欠稅款情況與公司無關。
二、案例簡要分析: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但本案中該建筑公司下屬工程隊是以該公司名義承攬工程簽訂合同,公司法人簽字蓋單位公章,工程隊且不是獨立核算,因此承建此項目屬于公司行為,對此項目涉稅問題公司應負全責。該建筑公司對此項目建筑營業收入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行為是錯誤的,其經營所得,應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企業所得稅,該公司的行為屬于偷逃稅款的行為。此種現象的主要違法點在于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政策掌握不清,納稅意識不強,企業會計核算混亂,造成申報時少報收入,偷逃稅款。在實際操作中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企業講解宣傳稅收政策,及時做好漏繳稅款及滯納金入庫工作。
三、案例模型
1、違法現象:建筑企業外出經營其經營所得沒有列為企業收入年終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逃避納稅義務,偷漏企業所得稅。
2、執法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227號)文件明確規定: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下簡稱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上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建筑安裝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稅收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未按規定設置帳簿或雖設置賬簿,但帳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建筑安裝企業,稅務機關可依照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38號)文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規定第二條: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刑事責任。
3、案例處理:
(1)依據青地稅發[2001]3號文件:關于修訂印發《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對該建筑企業2002年、2003年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10%。
(2)補繳2002年企業所得稅:年建筑收入125980元,125980×10%×18%=226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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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補繳2003年企業所得稅:年建筑收入24萬元,240000×10%×18%=4320元
(4)征收稅款滯納金:
2002年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天數(從2003.03.01—2004.08.31)合計550天,應繳納滯納金:2267.64×0.05%×550=623.60元
2003年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天數(2004.04.16—2004.08.31)合計184天,應繳納滯納金:4320×0.05%×184=397.44元
(5)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認定該企業行為為偷稅行為,處不繳稅款50%罰款:(2267.64+4320)×50%=3293.82元。
(6)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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