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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新老項目劃分是否正確
建筑企業和房地產公司將營改增前發生的采購行為等到營改增后獲得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2、增值稅預繳稅款是否正確
(1)營改增前(2016年4月30日前)采購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經用于工程施工項目,但是拖欠材料供應商的采購款,營改增后(2016年5月1日)才支付拖欠材料供應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建筑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還是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依據稅法規定則不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2)營改增前的老項目在營改增后繼續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由于建筑施工企業根據稅法規定選擇了簡易征稅計稅方法,所以老項目在營改增后所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不可以在新項目發生的增值稅銷項稅中進行抵扣。
3、建筑業是否分項目核算以及項目臺賬的檢查
(1)銷售和安裝可以體現在一個合同當中,沒有必要把銷售合同和安裝合同分開簽訂,在同一個合同中分別描述就行。沒有分開描述的從高適用增值稅稅率。
(2)兼營業務應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增值稅稅率。
4、建筑業是否有把簡易計稅的購進材料抵扣到一般計稅的項目中
一般納稅人采取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重點檢查將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是否從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
5、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行業扣除項目是否真實
有些分包業務沒有進行扣除而是采取費用報銷的形式,有些扣除項目因分包違法而不能扣除。
6、采購方或勞務接受方是否將一些依照稅法規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了抵扣。
7、資產非正常損失是否未按規定進行進項轉出
(1)、非正常損失購進的動產的進項轉出。
(2)、非正常損失購進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進項轉出。
(3)、已抵扣進項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發生改變用途或非正常損失的進項轉出方法。
8、全面營改增后的兩虛(虛開虛抵)發票、對開發票、三(四)流不一致發票的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