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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國家藥監局發布的《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執行。11月24日,中新網記者從合肥警方獲悉,安徽合肥警方破獲醫療行業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虛開金額2.7億余元,涉及關聯公司30余家。廣州警方11月29日通報,珠海警方聯手廣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查處了醫藥行業一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廣東恒某等5家醫藥代理公司虛開稅額2.2億余元,價稅合計約15億元,珠海警方共抓獲犯罪嫌疑人41名。關注稅收和醫藥行業的人很容易將這兩者聯系在一起思考:醫藥代表備案制是否有可能降低醫藥行業增值稅發票的虛開?
要想回答這個問題,有必要了解一下醫藥行業大額虛開的原因。之所以在短短5天內爆出兩個虛開大案,源于兩個因素:一是醫藥行業的利潤率高,二是存在商業賄賂行為。
藥品生產企業向醫生行賄至少會產生兩個風險,一是行賄帶來的犯罪風險;二是行賄支出無法抵扣成本多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因此,藥品生產企業一般不會親自向醫生行賄,這項高風險業務往往由醫藥代表或者代理商完成。代理商在稅收洼地設立的企業一般不查賬征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也就是說,醫藥代理商不需要就其支出做賬。因無會計賬簿,相關部門對其支出難以監管,由此藥企以各種名目向醫藥代理商支付高額費用,通過醫藥代理商套取現金,醫藥代理商將套取的部分現金回流到醫藥代表名下,通過醫藥代表向醫生行賄,或者回流到藥企老板私人賬戶,成為藥企投資方的利潤。由此可見,醫藥代表游走于藥企、代理商與醫療機構之間,部分醫藥代表成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商業賄賂的直接參與者。
出廠價較低的藥品,經過多個醫藥代理商流轉,達到醫院時價格翻了幾倍甚至幾十倍。為了降低藥價,國務院醫改辦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等8部門聯合下文,要求綜合醫改試點省(區、市)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的公立醫療機構率先推行藥品采購“兩票制”,即藥品從藥廠賣到一級經銷商開一次發票,經銷商賣到醫院再開一次發票。以“兩票”代替之前的七票、八票,以期降低虛高的藥品價格,減輕患者用藥負擔。
實行兩票制的地區,醫藥代理商不能再轉賣藥品,于是紛紛更換馬甲,變成銷售外包組織、咨詢服務類公司,名義上在代藥品生產企業進行銷售、市場調查,藥品宣傳、學術推廣等等活動。當然,銷售、市場調查、藥品宣傳、學術推廣都是藥品生產企業要的服務項目,但問題是,一些藥品生產企業支出的銷售費、市場調查費、學術推廣費、會議費等畸高,與實際做過的市場調查、開展的學術推廣、舉辦的會議等并不匹配,導致藥品的銷售費用、成本等居高不下,兩票制在某種程度上來講并未實現大幅度降低藥價的目標。
湖北省稅務局發布的《關于開展醫藥咨詢行業專項風險應對工作的通知》指出,自黃岡、孝感、咸寧等地登記注冊的醫藥咨詢企業達千余戶,以“咨詢管理服務”、“醫藥科技咨詢公司”、“信息科技”名義出現,僅2018年1-5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達6766份,金額5.3億元,稅額1592.7萬元。
為此,財政部于2019年出臺《關于開展2019年度醫藥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對隨機抽查的77家企業采取“穿透式”監管,延伸檢查關聯方企業和相關銷售、代理、廣告、咨詢等機構,甚至延伸檢查到醫療機構。重點關注:(一)費用的真實性,比如是否存在以咨詢費、會議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各類發票套取大額現金的現象。是否存在通過專家咨詢費、研發費、宣傳費等方式向醫護人員支付回扣的現象。(二)成本的真實性,是否存在通過空轉發票等方式抬高采購成本的情況。(三)收入的真實性,是否利用高開增值稅發票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是否將高開金額在扣除增值稅后又以勞務費等形式支付給醫院等機構,或者用于醫院開發、系統維護、學術推廣。(四)是否存在私設“小金庫”現象。
即使各地稅務機關、財政部門,甚至國家審計署都關注并打擊藥品生產企業與代理商、以及代理商與其他企業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但屢禁不止,必竟全國還有部分城市不屬于綜合醫改試點與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國家藥監局再出重招,發布《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實施,要求藥企業必須與醫藥代表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授權,且醫藥代表必須備案后才能開展工作,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未經備案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
(2)未經醫療機構同意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
(3)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實施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等銷售行為;
(4)參與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
(5)對醫療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提供捐贈、資助、贊助;
(6)誤導醫生使用藥品,夸大或者誤導療效,隱匿藥品已知的不良反應信息或者隱瞞醫生反饋的不良反應信息;
(7)其他干預或者影響臨床合理用藥的行為。
《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正式實施,在醫藥行業引起很大震動。一方面意味著醫藥代表不能再銷售藥品,不能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醫藥代表僅做學術信息傳遞,但在醫療機構進行學術推廣等活動需要經過醫療機構同意,不能私下與醫生或者科室從事學術推廣事宜;另一方面,醫藥代表的帶金銷售行為將不再是醫藥代表的個人行為,因醫藥代表要么是藥企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要么是經授權代表藥企的委托代理人,其行為的后果都應該由藥企承擔,藥企以后再難通過醫藥代表與某些違法行為撇清關系。根據醫保發【2020】34號《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醫藥企業有涉稅違法行為、在醫藥購銷中進行商業賄賂,被法院判決有罪或者被行政處罰的,將列入醫藥價格和招采黑名單,將有可能被限制或中止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限制或中止采購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
通過醫藥代表備案并禁止七類行為的做法, 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代理商將套取現金交給醫藥代表的數量會有所減少,通過醫藥代表向醫生行賄的行為也會減少,但不太可能大幅度降低醫藥行業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原因是部分代理商化身為CSO(醫藥銷售外包組織)等,CSO在銷售藥品的過程仍難免會有某些違法支出,藥企仍然存在高利潤、高稅負問題,這些引發虛開的因素依然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