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配車權屬歸誰好
來源:安徽財稅網 作者:安徽財稅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6
摘要:老彭是一公司的股東,公司為他購買了一輛價值20萬元的小轎車。小車的所有權是辦到個人名下好,還是作為公司的辦公用車好?公司財務和老彭都拿不準,便向江西某稅務師事務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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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彭是一公司的股東,公司為他購買了一輛價值20萬元的小轎車。小車的所有權是辦到個人名下好,還是作為公司的辦公用車好?公司財務和老彭都拿不準,便向江西某稅務師事務所進行咨詢。
稅務師告訴老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除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的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規定,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的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是為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上述企業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于企業的財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
老彭告訴稅務師,預計小車使用10年,殘值按原價的2.5%估計,按直線法計算折舊,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汽車每年的固定使用費支出1萬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費為2.34萬元(含稅價,均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師便補充說,如果將小車的所有權辦到個人名下,根據稅法規定,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公司是為個人購買的小車,不屬于企業的財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小車的日常使用費用也不能在稅前扣除,即公司購買小車的支出20萬元、日常費用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個人配的小車應納個人所得稅=20×20%×50%=2(萬元),10年中每年還要支付日常費用支出3.34萬元。
如果小車作為公司的辦公用車(可歸老彭使用),小車的折舊及日常費用可以稅前扣除,油耗及修理費的增值稅可作進項稅額抵扣。小車的年折舊額=(20-20×2.5%)÷10=1.95(萬元),年日常使用費用在稅前扣除額=1+2.34÷1.17=3(萬元),抵減的增值稅進項稅=2.34÷1.17×17%=0.34(萬元),年形成的稅后收益=(3+1.95)×33%+0.34×(1-33%)=1.8613(萬元)。
可見,如果小車作為辦公用的專車時,只要個人不擁有小車的所有權,則不僅可少繳個人所得稅2萬元,10年中每年還可為企業形成稅后收益1.86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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