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稅收減免四十余
來源:株洲市稅務局 作者:株洲市稅務局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12
摘要:株洲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蘆淞區白關鎮東山村的一家農作物種養植企業,以蔬菜、水果種植銷售為主。2020年,該單位生產銷售水果、蔬菜等取得銷售收入一千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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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稅收減免四十余萬元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五條
【政策干貨】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案例】株洲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蘆淞區白關鎮東山村的一家農作物種養植企業,以蔬菜、水果種植銷售為主。2020年,該單位生產銷售水果、蔬菜等取得銷售收入一千余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免征該單位增值稅及相關稅費,合計四十余萬元。
茶陵某食用菌有限公司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五條
【政策干貨】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案例】茶陵某食用菌有限公司,經營范圍:食用菌種植、銷售;農業技術指導、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交流;勞務分包。(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截至2020年9月30日,該企業自產農產品銷售額部分免征增值稅,有效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提高了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2008-09-13)<安徽財稅網>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三十一條 條例第十六條所列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又根據《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財稅[1995]52號)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免稅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會備案,不用專門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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