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同時享受15%的稅率和加計扣除
來源:稅企網 作者:稅企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13
摘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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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由于“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優惠稅率”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因此,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15%低稅率優惠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稅收優惠。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因此,企業為研發人員繳納的社保也可以稅前加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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