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卻不能享受小微優惠
來源:謝華峰 作者:謝華峰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2017年9月27日,針對小型微利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老難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訂了新的解決方案。具體來看,此次會議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將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免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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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7日,針對小型微利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老難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訂了新的解決方案。具體來看,此次會議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將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范圍由農戶擴大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享受免稅的貸款額度上限從單戶授信10萬元擴大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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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將小微企業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兩項政策優惠期限延長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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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優惠期限延長是意料中的事,但驚喜地發現,延長的期限從原來的2年變成了3年。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優惠期限是“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財稅[2015]96號規定的優惠期限是“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9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規定的優惠期限是“延長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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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增值稅優惠對降低小微企業稅負、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起了鼓勵作用。但在執行小微增值稅優惠政策過程中,經常有納稅人反映,為什么本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卻不能享受小微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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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在此梳理一下,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卻不能享受小微優惠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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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代開或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收入不能享受小微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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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納稅人季銷售額為6萬元,均為代開或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收入,則該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也不能享受小微增值稅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編寫《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十一條規定,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稅明電〔1999〕10號規定,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繼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以代開或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收入不能享受小微增值稅優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或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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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納稅人破季申報,應按月分析能否享受小微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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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納稅人2017年第三季度銷售額為6萬元,可是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填入6萬,報表總是保存不成功。經查該納稅人是2017年9月份新開業,納稅期限按季申報,稅種登記從2017年7月1日起,實際銷售額只有9月份一個月,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則該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也不能享受小微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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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納稅人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從2017年9月1日起為一般納稅人,7月份銷售額為4萬元,8月份銷售額為2萬元,9月份銷售額為2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23號的規定,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所以該納稅人在9月1日起為一般納稅人后,對7月、8月的申報應按月申報,7月份銷售額為4萬元,已超過3萬元,不能享受小微優惠,8月份銷售額為2萬元,不超過3萬元,可以享受小微優惠。9月份銷售額為2萬元,為一般納稅人,不能享受小微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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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銷售不動產不能享受小微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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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全面推開營改增督促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寫的《全面推開營改增業務操作指引》P287寫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特別需注意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的收入不適用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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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第三季度轉讓自建的不動產取得收入6萬元,在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第4欄“銷售、出租不動產不含稅銷售額”填入6萬,但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中不能填入銷售不動產取得的6萬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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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四、差額后不超過9萬元,也不能享受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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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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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開心旅行社有限公司,為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7月1日到9月30日,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中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為22000元,卻不能享受小微優惠的。原因是該小規模納稅人旅游服務收入是采取“差額征收”,在差額前銷售額遠超過3萬元,所以不能享受小微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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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五、季報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但加上出口免稅(或其他免稅)超過9萬元,對應征增值稅的部分也不能享受小微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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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當月既有免稅項目銷售額,又有征稅項目銷售額的,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加上征稅項目銷售額合計數不超過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超過3萬元的,征稅項目的銷售額應全額征收增值稅(唐山市國家稅務局的答復)。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當季免稅項目銷售額加上征稅項目銷售額合計數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超過9萬元的,征稅項目的銷售額應全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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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六、混合銷售拆分為兼營,也不能享受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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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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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宅配有限公司,為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整體衣柜并負責安裝,2017年4月1日到6月30日,申報貨物銷售收入8萬元,申報安裝服務收入3萬元,分別享受“貨物及勞務”的小微優惠和“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的小微優惠。 但從其業務的實質來看,這些銷售業務均為混合銷售,應按合計數11萬元填入“貨物及勞務”欄中,季銷售額已超過9萬元,不能享受小微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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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增值稅優惠是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惠民政策,要確保每戶納稅人應享盡享。對上述六種“本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卻不能享受小微優惠”的納稅人加強宣傳解釋工作尤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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