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對于企業而言,稅收優惠政策對于助力企業發展,緩解資金壓力可謂是效果顯著。但是對于符合多項優惠政策如何依法享受,成為困擾企業一大難點問題。今天小編篩選了6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疊加如何享受的常見問題,希望能為企業依法合規享受政策紅利提供一臂之力。
1.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的稅收優惠事項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
2.那些稅收優惠政策不得疊加享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對于一般企業而言,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不得疊加享受。但是,對于符合西部大開發戰略條件的企業,15%的低稅率優惠和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優惠可以疊加享受,不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限制。
3.科技型中小企業等有執行期限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能否與其他優惠政策疊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按照上述規定,近年推出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文件,均屬于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疊加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疊加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時未必同步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規定,共列舉了69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中11項屬于匯繳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項“固定資產或購入軟件等可以加速折舊或攤銷”則規定為“稅會處理一致的,預繳享受;稅會處理不一致的,匯繳享受”,其余57項屬于預繳享受。對于企業而言,如果同時符合匯繳享受和預繳享受的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時,匯繳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時無法享受。
|
序號 |
優惠事項名稱 |
享受優惠時間 |
|
1 |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
匯繳享受 |
|
2 |
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 |
匯繳享受 |
|
3 |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
匯繳享受 |
|
4 |
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
匯繳享受 |
|
5 |
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匯繳享受 |
|
6 |
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匯繳享受 |
|
7 |
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匯繳享受 |
|
8 |
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匯繳享受 |
|
9 |
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
匯繳享受 |
|
10 |
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
匯繳享受 |
|
11 |
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
匯繳享受 |
|
12 |
固定資產或購入軟件等可以加速折舊或攤銷 |
匯繳享受(稅會處理一致的,預繳享受;稅會處理不一致的,匯繳享受) |
5.核定征收的企業能否疊加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ㄒ唬┫硎堋?span style="color:#ff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對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問題進行了明確: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允許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照上述規定,采取應稅所得率核定方式的小微企業,如果取得的免稅收入而且可以單獨核算,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按照應稅所得率計算得出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可以同時享受小微企業所得減半征收優惠政策。
6.清算期間的企業能夠疊加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處于清算期間已經無法正常生產經營,不符合持續經營假設,根據稅收優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不應當享受優惠稅率,同時,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無法計算適用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資產總數和從業人數,無法享受適用小型微利的照顧稅率。由此可見,企業清算期無法享受任何稅收優惠政策,自然也就不存在稅收優惠疊加享受的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