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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小貸公司)主要從事面向“三農”發放小額貸款、提供融資性擔保業務,并于2014年在新三板成功掛牌。
一、風險識別發現問題找對策
基層地稅部門在對T小貸公司進行風險應對檢查中發現,其在2016年營業收入同比增加4.64%的同時,利潤總額和凈利潤同比下降了25.63%和26.66%、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也同比下降了27.39%。究其原因,一是基于整體經濟環境下信用風險較往年有所提高,計提貸款損失準備也隨之增加;二是當年核銷貸款損失準備3561.39萬元。
經查閱,T小貸公司2016年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備案資料顯示:當年的資產損失原因是該企業將5戶債務人共7筆逾期債權合計本金4061.39萬元,打包以500萬元的價格(已出具評估報告)委托某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特殊目的資管,以某特易融產品在江蘇小微企業融資產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小微中心)公開轉讓,從而申報貸款損失3561.39萬元。
經查詢小微中心平臺網站信息,該產品由T小貸公司作為劣后級定向投資人認購其中5%的份額25萬元,剩余475萬元以T小貸公司為發行人、融資期限365日、預期年化收益率7%,向社會投資人(優先級)公開發售。針對該產品,債權原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J再擔保公司對優先級出具收購承諾、T小貸公司股東對J再擔保公司提供責任反擔保。
根據上述網站信息,稅務人員初步判斷這是一種以逾期貸款本息作為抵押的融資行為,而非債權轉讓。
對此觀點,T小貸公司辯稱:小貸不良資產證券化指小貸公司將若干筆不良資產打包,經第三方評估后,在交易平臺備案出售。根據簽訂的《債權轉讓及綜合服務協議》,產品出售后,T小貸公司負責對標的債權進行清收,用于兌付購買人的本息。如發生兌付風險,購買人對T小貸公司無追索權,而由原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J再擔保公司對優先級出具收購承諾的方式來保證兌付。原保證人再向債務人、J再擔保公司再向借款人及擔保人主張債權,而對T小貸公司也無追索權。因此,T小貸公司已轉移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按會計準則應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二、判定方向轉移《協議》入手問題多
針對T小貸公司作出的解釋,稅務人員將分析重心轉移至審查《債權轉讓及綜合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發現了其中有幾項重要條款存在的問題。
T小貸公司負責對標的債權進行清收,已包括但不限于協商、發函、訴訟和申請執行等方式向債務人及其他義務方主張權利,督促債務人盡早履行還款義務。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而小貸公司對債權打包轉讓的過程中,并沒有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還是向小貸公司還款。這說明T小貸公司對該債權的實際控制權并未喪失。
優先級權益人應分得的款項=支付的轉讓價款+支付轉讓價款×(優先級權益人具體收益率÷365)×持有債權期限。優先級權益人年化收益率為7%。
T小貸公司作為劣后級權益人應分得的款項=標的債權回收款項-優先級應分得的款項-有關費用(包括債權清收費用、債權受托管理費用等)
從上述條款中分析得知,優先級僅享有固定的年化收益,而T小貸公司作為劣后級仍享受收益,報酬權并未發生完全轉移。
產品說明中,債權原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T小貸公司股東提供責任反擔保。既然T小貸公司已將債權轉讓,為何還需股東提供責任反擔保?這點說明了T小貸公司的風險并未發生完全轉移。
若J再擔保公司收購優先級所持有的債權,有權就標的債權資產包的任一筆債權全額向借款人及擔保人主張債權,不受本協議有關優先級權益人債權回收款項分配金額的限制。
從該條款可看出,只有執行此條時,T小貸公司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才發生轉移,金融資產才能確認終止,相關損失才能稅前扣除。因此,在執行此條款前,該債權證券化的實質是抵押融資,T小貸公司應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不能作為債權轉讓損失在稅前扣除。
三、明晰業務性質稅務處理才合規
經過多次約談,企業認可了稅務人員的觀點,但同時又提出意見:如果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對于該資產包的貸款余額確認問題可以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和《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規定,按照五級分類,可作為損失類全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因此仍不需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稅務人員對照企業分類標準,結合提供的5戶債務人7筆貸款的詳細資料,對貸款損失準備進行了重新劃分,經重新劃分,稅前可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為2426.75萬元,T小貸公司已列支損失3561.39萬元,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34.64萬元;經T小貸公司確認補繳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283.66萬元。同時,稅務人員提醒T小貸公司,將來支付購買人本息時,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但T小貸公司提出該產品通過江蘇小微中心平臺發售,將來也是通過平臺支付本息,而企業并不掌握購買人信息,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疑慮。
四、金融創新業務稅收監管要跟上
目前,金融工具的創新已對我國的金融稅制產生了很大的沖擊,部分企業甚至已經開始利用稅收政策的盲區來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如何直面金融界中的新生事物,解決滯后的稅收政策和層出不窮的新生事物之間的不平衡關系,已經成為我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T小貸公司對于“逾期債權證券化”這一新生事物的定位,是“債權轉讓”還是“信貸資產收益權產品”,在金融界業內仍存在不少爭議,需要對金融創新業務進行稅收監管。
通過平臺支付產品本息,而實際支付企業并不掌握購買人信息,無法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包括銀行理財產品、P2P平臺等也有類似問題),建議相關部門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出臺由兌付機構扣收個人所得稅款并劃付實際支付企業,由實際支付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稅的相關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