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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新聞稿費”引出的問題
去年底,筆者對某上市央企開展稅務稽查。該企業財務核算和稅收申報較為規范,包括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申報非常詳細明確,計算過程及其結果也符合稅法要求。但筆者對該公司在“制造費用”和“管理費用”兩個財務科目中列支50多萬元“新聞稿費”產生了疑問。如果是請專業的媒體人員對公司形象和產品進行宣傳,應該從“宣傳費”或“廣告費”中列支,那么是不是公司自辦“內部刊物”需要對投稿作者支付稿費?
經過與公司財務主管人員交流得知,公司是大型央企,非常重視企業的文化建設。但一些部門和人員偏重產品生產的質量,對企業文化建設的關心和參與性不夠。為了鼓勵全員參與的積極性,公司制定出臺了《年度文化宣傳工作考核細則》,規定凡員工采寫的稿件在外部媒體、公司簡報、公司網站,甚至公司的宣傳走廊和黑板報上被采用,每篇給予50元~300元不等的獎勵,俗稱“新聞稿費”。車間員工在“制造費用”列支,行政管理員工在“管理費用”列支。去年共有126人領取了“新聞稿費”并按月代扣代繳了“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稅。
筆者認為,這筆貌似稿費的收入不能簡單地按稅法上的“稿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首先,從定義上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五)款明確,稿酬所得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在我國,個人作品的出版和發表必須是在取得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的《期刊出版許可證》、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俗稱“刊號”)的媒體上方能得到認可。即使是內部發行的刊物也必須經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刊號才能具備合法經營資質,而該公司顯然不具備這一條件。
其次,從所得來源上看,因為其不具備獨立出版、發表作品的經營資質,支付的所謂“新聞稿費”也就沒有自營性的資金來源。凡有經營資質的新聞出版部門,都有公開正常的發行渠道,由此也有相關的出版發行收入,自然就有了給付作者“稿費”的資金來源,而該公司給付作者的“新聞稿費”實際是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資金,從本質上來說這不是真正意義的稿費。
再次,從作者身份上看,在該公司領取“新聞稿費”的員工都是公司的雇員,每人有固定的工作崗位,所從事的工作都是公司的安排,這些雇員由于承受了額外的工作而獲得相應的補償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筆者認為,這種性質的收入更多地屬于員工“薪水”,應按“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公司給個人作品在外部媒體上發表時的補貼,因為在外部媒體發表作品時相關媒體已經給付稿費并代扣了個人所得稅,公司的補貼實際是一種獎勵性質。
經過征納雙方的交流,該公司將以上126人取得的“新聞稿酬”按月整理并和當月工資合并重新計算應納“工資、薪金”項目個人所得稅,扣除已經誤申報繳納的“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稅,又補繳了28650元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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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稅務報)
華稅短評: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本文所提到的“新聞稿酬”雖然名目上與“稿酬所得”相似,但是從所得來源上看,因為其不具備獨立出版、發表作品的經營資質,支付的所謂“新聞稿費”也就沒有自營性的資金來源。因此,其并不符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五)款明確,稿酬所得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其經濟實質與法律規定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