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材料款作為差額納稅扣除項的案例
來源:建筑財稅頻道 作者:李志遠整理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鋼結構企業作為分包方,在完成分包工程中,銷售自產的鋼結構。鋼結構的價款和建筑服務價款都屬于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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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司將某一項目鋼結構分包給一家生產鋼結構的企業,由其生產并負責安裝,對方開具的發票有兩種,一種為品名鋼結構,稅率13%,一種是安裝服務稅率為3%,對于品名為鋼結構的發票是否可以作為異地預繳稅款的抵除額?如果該項目是簡易計稅項目,是否可以作為差額扣除?
李志遠觀點:
一、分別繳稅和開具發票是符合要求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分包方企業為生產鋼結構的企業,銷售自產的鋼結構并提供安裝服務,按上述規定,應該分別按照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納稅,而不能合并起來按照建筑服務繳稅。如果對銷售自產貨物和建筑服務不加區分,一般要求應從高適用稅率。
二、符合差額納稅或差額預繳扣除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關于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對上述政策的解讀是:納稅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務,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稅??偘街Ц兜姆职钍谴虬С龅母拍?,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筑服務價款。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鋼結構企業作為分包方,在完成分包工程中,銷售自產的鋼結構。鋼結構的價款和建筑服務價款都屬于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無論是預繳階段還是簡易計稅申報階段,都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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