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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生產出口企業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產品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今年3月份,信息齊全出口銷售額100萬元,內銷銷售額50萬元,進項稅額13.5萬元,期初留抵0。
免抵退稅額100×13%=13萬元。應納稅額50×13%-13.5=-7萬元,即應納稅額0,期末留抵稅額7萬元。3月份應退稅額7萬元,免抵稅額6萬元。
7月份經稅收檢查,發現3月份出口產品中有非自產產品(也不符合視同自產條件)10萬元,涉及進項稅額0.9萬元。本月信息齊全出口銷售額200萬元,內銷銷售額100萬元,進項稅額27萬元,期初留抵稅額5萬元。企業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非自產產品10萬元不能參與免抵退稅申報,只能進行免稅申報,所以在7月份,應申報免抵退稅出口銷售額-10萬元,同時對涉及進項稅額0.9萬元予以轉出。處理如下:
免抵退稅出口銷售額200-10=190萬元,免抵退稅額190×13%=24.7萬元。
應納稅額100×13%-(27-0.9+5)=-18.1萬元,即應納稅額0,期末留抵稅額18.1萬元。7月份應退稅額18.1萬元,免抵稅額6.6萬元。
有讀者朋友質疑以上處理是否得當?我們可以用兩種方法驗算一下。
驗算方法一,合并法。
將3月份和7月份的數據進行合并處理,扣除非產產品免稅出口額和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信息齊全出口銷售額100-10+200=290萬元,內銷銷售額50+100=150萬元,進項稅額13.5-0.9+27=39.6萬元,期初留抵稅額5萬元。
免抵退稅額290×13%=37.7萬元。
應納稅額150×13%-(39.6+5)=-25.1萬元,即應納稅額0,期末留抵退額25.1萬元。應退稅額25.1萬元,免抵稅額12.6萬元。
實際業務中3月份和7月份的應退稅額合計為7+18.1=25.1萬元,免抵稅額合計為6+6.6=12.6萬元。驗算結果與實際一致。
驗算方法二,還原法。
假設3月份就發現非自產產品10萬元并進行稅務處理。免抵退稅出口銷售額100-10=90萬元,免抵退稅額90×13%=11.7萬元。轉出涉及的進項稅額0.9萬元。應納稅額50×13%-(13.5-0.9)=-6.1萬元,即應納稅額0,期末留抵稅額6.1萬元。3月份應退稅額6.1萬元,免抵稅額5.6萬元。
7月份免抵退稅額200×13%=26萬元。應納稅額100×13%-(27+5)=-19萬元,即應納稅額0,期末留抵稅額19萬元,應退稅額19萬元,免抵稅額7萬元。
驗算結果3月份和7月份的應退稅額合計為6.1+19=25.1萬元,免抵稅額合計為5.6+7=12.6萬元。實際業務中3月份和7月份的應退稅額合計為7+18.1=25.1萬元,免抵稅額合計為6+6.6=12.6萬元。驗算結果與實際的一致。
以上兩種驗算方法,說明前面實務中7月份的稅務處理是正確的。
我們將驗算方法二和實務作比較,可以看出將非自產產品的稅務處理放在3月份或者7月份,扣除非自產產品免稅出口額當月份的應退稅額比沒扣除時少了0.9萬元,免抵稅額比沒扣除時少了0.4萬元。
由此可見,非自產產品免稅出口額沖減免抵退稅出口銷售額10萬元,使得沖減月份的免抵退稅額減少了10×13%=1.3萬元。這1.3萬元使得應退稅額減少了0.9萬元,也使得免抵稅額減少了0.4萬元。
2019年11月的資訊——
冀東水泥退稅竟引用“作廢”文件<王駿·中國會計報>
2009年11月4日,上市公司冀東水泥發布公告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財稅字〔2001〕198號文《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對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規定,經唐山市豐潤區國家稅務局批準,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于2009年11月3日收到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退還增值稅2721萬元,全部計入當期利潤總額。
可能是為了提振投資者的信心,該公司還專門在公告中強調,公司本部自2001年至今,每年均按照財稅字〔2001〕198號文件規定,收到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退還增值稅。
資源綜合利用是指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的行為。2008年年底,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156號文根據我國資源綜合利用的客觀實踐增加了一些需要進行稅收支持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將我國原來主要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做了整合。
由于156號文規范了相關認證程序、統一了產品標準和環保要求,經過將近1年的稅務實踐,已經對吸引社會力量加大綜合利用產業投入,促進綜合利用產業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和示范引導效應。
眾所周知,資源的綜合利用不僅可以變廢為寶、節約資源,還可以通過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保護,對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意義重大。
按照156號文規定,對于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國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且為了保證有關企業得到實惠,文件專門規定該項優惠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按照這一規定,冀東水泥在2008年7月1日以后銷售的自產水泥只要符合上述標準就可以按照財稅156號文的規定享受退稅優惠。同時,冀東水泥在公告中信誓旦旦地強調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1〕198號)相應廢止。
不難看出,冀東水泥可以享受退稅優惠,但是退稅依據卻大錯特錯。即無論是唐山市豐潤區國稅局,還是冀東水泥都在退稅問題上引用文件失當,錯誤地引用了已經廢止的舊文件而疏忽了已經實施了近一年半的新政策,這是令人啼笑皆非的。
也許有人會替冀東水泥做出辯解,會不會是冀東水泥在2009年11月3日收到2008年7月1日之前銷售資源綜合利用標準的水泥的退稅呢?這不是完全沒有可能。但是,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國家“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就基本落空了,遲到一年半的退稅還能說“即征即退”嗎?而且,即便此事當真,唐山市豐潤區國稅局也肯定不干,這不等于在自己轄區內的上市公司公告上說自己這個稅務主管機關工作效率極其低下嗎?
鏈接:即征即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與出口退稅、先征后退、投資退稅一并屬于退稅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容易和即征即退混淆的概念是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它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征收入庫后,再由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的一種稅收優惠。先征后退具有嚴格的退稅程序和管理規定,但稅款返還滯后,特別是在一些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存在稅款不能及時返還甚至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2009年11月20日 第14版 作者:王駿/文 來源:中國會計報 字數:14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