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基準日如何確定問題
來源:品稅閣 作者:sl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如果在股權轉讓之前,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了利潤分配決定,則以做出決定之日確定股息、紅利收入的實現。以何日期為基準日,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議的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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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公司共同出資成立C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2021年6月,A公司掛牌轉讓持有C公司40%的股權給B公司,掛牌交易價格為4000萬元,于2021年6月30日進行股權交割。A公司對C公司的初始投資成本為2000萬元,按權益法核算。另外,A、B雙方協商確定以2020年6月30日為基準日進行股利分配,截止2020年6月30日,C公司未分配利潤為2000萬元,盈余公積為600萬元,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賬面余額為1500萬元。2021年6月30日,C公司未分配利潤為2500萬元,盈余公積為800萬元。
問:A公司應怎樣繳納此項股權轉讓所得稅?其中C公司留存收益中歸屬于A公司的部分能否稅前扣除?如果能扣除,是以2020年6月30日還是以2021年6月30日為基準日扣除?
【品稅閣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應于2021年6月30日進行股權交割時,確認該筆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所得為2000萬元(4000-2000)。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不得扣除。
如果在股權轉讓之前,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了利潤分配決定,則以做出決定之日確定股息、紅利收入的實現。以何日期為基準日,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議的決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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