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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典案例
甲公司在乙電商平臺銷售電子產品,按乙公司與甲公司合同約定,甲公司銷售需向乙公司支付渠道費。另外,乙平臺公司為增強客戶端消費者對其平臺的用戶黏性,會自主發放優惠券給平臺用戶。比如,甲公司在該平臺上銷售的A產品,售價是300元,消費者獲得了該平臺發放的優惠券50元,實付250元購得了電子產品,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50元,甲公司最終的收款金額為300元。但平臺要求甲公司針對優惠券50元,開具增值稅稅率為6%的服務項目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案例解析
在新經濟模式下,舊有的會計核算和稅費確認受到了一定的挑戰,本案例出現了平臺對用戶進行補貼,用戶按照補貼后的金額購買了甲公司的產品。這類較新的業務模式,其實與國家對電動汽車購置者購買電動汽車后,對廠商的補貼,購車者按照補貼后的價格購置電動車類似。類似的業務還有國家對節能燈的補貼,這是國家引導產業發展的一個舉措。
政府直接對終端用戶進行補貼,不如直接對廠商進行補貼高效便捷,終端用戶數量過于龐大,不便于操作,所以目前的補助款多向廠商發放,而不是向終端消費者。實際,早在“家電下鄉”時,根據國稅函〔2009〕276號:強化發票管理,督促家電下鄉經銷戶向農民開具發票。發票不僅是稅務機關實施稅源監控的重要工具,也是農民取得家電下鄉財政補貼的關鍵憑據。各地要加強對家電下鄉經銷戶發票開具的監管,要求經銷戶向農民及時開具銷售發票,并做到逐筆開具、內容真實、欄目齊全,確保家電下鄉財政補貼發放工作的順利實施。這個表述意味著當時的財政補貼很可能是直接發放到終端用戶了。
在電動車、節能燈補貼的業務中,補貼款直接跟銷售產品相關,是銷售款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們對政府補貼是適用收入準則,而不是政府補助準則。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甲公司的業務模式特殊之處在于,補貼款不是來源于政府而是來源于其他企業,雖然會計準則對此類情況并未規定,但銷售產品并從直接消費者和平臺兩處取得了對價,共同構成了一筆完整的銷售業務,該業務涉及到的補貼款適用收入準則,這一點無爭議。
但對于平臺方要求針對補貼款開具的6%稅率的發票與產品銷售13%稅率差異如何考慮,需要進一步分析和研究。
(一)消費者
消費者支付了250元的對價獲得了原價300元的產品,針對于最終消費者來說,并不區分平臺方和平臺上的商戶,而是將兩者作為一個整體對待,消費者屬于直接按照商業折扣后的價格購買產品,不存在無償獲得產品的情況,也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乙電商平臺
對于乙電商平臺來說,目的是增加平臺用戶對其使用的頻率和用戶粘性,本質上是廣告或推廣的目的,且乙平臺并未從甲公司獲得產品或其他服務,本質上是乙平臺替平臺用戶承擔了一部分貨款。
從業務實質上看,個人用戶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并處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之中,本身帶有傳播和推廣的功能,補貼用戶會促使用戶重復使用平臺,或者向親朋好友推薦該平臺,是個人作為消費者與個人廣告供應者的一種競合關系,兩種屬性在個人用戶身上得到了統一。但個人不是廣告商,基于購買產品行為獲得的低價購買產品經濟利益,也無需向平臺公司開具廣告服務發票。
乙平臺不是先從甲公司購買了產品后轉贈給平臺用戶,只是補貼了客戶端用戶,平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并未從甲公司采購產品和購買服務。嚴格意義上,甲公司與乙平臺并未有直接的交易,不存在增值稅應稅行為。但乙平臺向甲支付了款項,并取得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應該抵扣進項稅,否則可能會存在稅務風險。
(三)甲公司
一般來說,優惠券(相當于商業折扣)是銷售者向客戶直接提供的,按照折扣后的金額結算,但本案例的特點是甲公司沒有實際提供折扣,而是由平臺直接對最終的消費者發放,甲公司從兩方獲得了銷售產品的全部合同對價。
甲公司對一個具體的銷售活動,只能使用一個增值稅稅率,這一點是確定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全面營改增的關鍵性文件,財稅[2016]36號文等并無一個產品兩處收款可以適用兩個稅率的規定。此外,按照稅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想到,如果允許一個產品適用產品銷售和服務提供兩個稅率,會造成很大的稅收漏洞,稅法顯然也不可能允許這種情況發生。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所以,向實際客戶開具含稅250元的發票,并將剩余含稅50元價款作為無票收入申報繳納增值稅,可能是個合理的方法,或者經咨詢當地稅務局,并與乙公司溝通后,是否可向乙公司開具不征增值稅發票。
如果甲乙溝通無果,乙公司堅持索要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甲公司仍然需要對含稅50元的補貼款按照13%的銷項稅稅率繳納增值稅,但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填報難以按照常規的填法,需要在咨詢當地稅務局的基礎上填報,保證總體上不少繳納增值稅。
總體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等(乙公司代收部分) 250
應收賬款等-電商平臺(乙公司補貼部分) 50
貸:主營業務收入【(250+50)/(1+13%)】 265.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51
其中250元對應的銷項稅可與開具給消費者的發票對應一致,即250*13%/(1+13%)=28.76;含稅50元的補貼款對應的銷項稅可以與開具給平臺的服務發票對應一致,即50*6%/(1+6%)=2.83。合計銷項稅31.59與34.51的差額2.92元需要咨詢當地稅務局的填報意見,保證不少繳納增值稅。
最后,實務中不少人認為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具6%增值稅發票是合理的,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類似于推廣的服務。這種觀點完全不理解經濟業務實質,甲公司屬于完全的獲益方,雖然甲公司按照既定的價格政策銷售了產品,表面上沒有額外的利益流入,但客觀上,由于乙公司的補貼行為,降低了消費者的價格,提高了消費者的購買欲望,消費者作為一個整體,增加了購買數量,甲公司屬于純獲利,哪里向乙公司提供過服務,當然更不能模擬先采購商品后捐贈給平臺用戶。甲公司在整個交易中只是向消費者銷售了電子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