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購買服務等是否扣繳城建稅及附加稅費需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王開智 王雪 孫海青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筆者在實務工作中發現,部分企業向境外單位和個人購買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時,未能準確判斷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導致稅務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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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時間,筆者在實務工作中發現,部分企業向境外單位和個人購買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時,未能準確判斷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城建稅及附加稅費”),導致稅務成本增加。
案例
2021年7月10日,中國居民企業甲公司與荷蘭乙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為甲公司提供產品設計服務,甲公司支付設計服務費100萬元,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為2021年11月20日。同時,合同明確相關稅費均由乙公司承擔。2021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設計服務費100萬元,并代扣代繳了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稅費。
分析
根據我國增值稅的相關規定,由于荷蘭乙公司未在我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作為服務的購買方,在支付相關款項時,我國居民企業甲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需要履行代扣代繳增值稅的義務。
但是,甲公司無須代扣代繳城建稅及附加稅費。2021年9月1日起,我國城市建設維護稅法開始施行,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span style="color:#FF000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進一步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就是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同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由于甲公司的實際支付時間與合同約定時間一致,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11月20日,在2021年9月1日之后,因此甲公司無須就這筆交易代扣代繳城建稅及附加稅費。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在9月1日前就付款,或者合同約定甲公司應在9月1日前付款,此時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9月1日之前,甲公司仍需代扣代繳城建稅及附加稅費。
此外,如果乙公司向甲公司銷售的并非服務,而是位于我國境內的不動產,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也需要繳納城建稅及附加稅費。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菏澤市牡丹區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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