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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實債退出涉稅爭議案例
一、案例
A公司是一家房地產企業,2019年向某信托機構申請一筆2年期的信托融資,額度4億元。融資協議約定信托機構以股權增資方式將4億元投資于A公司,持股80%,信托方須向A公司派駐一名董事,并且在章程中約定,重大事項須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并提交股東會表決。增資到位后A公司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協議還約定資金使用成本不低于10%/年(含稅),按年計算,以企業分紅的方式支付,第一年付息4000萬元,第二年付息4000萬元。協議到期后,信托方向A公司控股股東轉讓80%股權退出,轉讓價為4億元。該退出過程是否涉稅?
二、案例分析
該融資協議明顯屬于混合型投資,既有債權融資的實質,也有股權融資的形式。既收取固定的資金使用費,又享有一定的股東權利,對公司重大決策擁有很強的話語權。實際上信托方持股80%并不是為了分紅,也不是為了獲得剩余資產,而是為了通過控制權來保證投出資金的安全性,將不可控風險降到最低。信托方退出時,將80%的股權轉讓給原股東。退出過程如何進行稅務處理,需要根據政策對該混合型投資進行實質性判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2013年第41號),如果混合型投資可以界定為債權投資,就可以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進行所得稅處理。如果沒有差額,就不會產生債務重組損益。根據41號公告,界定為債權投資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本案例中信托方投入的4億元能否判定為債權投資,需要重點對比分析第四和第五條,即信托方在A公司中的權利通過派駐的董事來行使,該董事是否在董事會事務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信托方對A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權是否會被認定為參與了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具體判定還需要結合具體約定,如果該信托投資不能界定為債權投資,就只能按照股權轉讓進行稅務處理。問題在于按照投入原值轉讓A房地產公司的股權,是否會被稅務機關認為價格明顯偏低呢?這種可能是存在的,如果稅務機關認為股權轉讓價格不公允,就會要求按照評估金額確定股權轉讓收入。這樣的話,信托方就需要交納一大筆企業所得稅。
實務中,在設計混合型投資時方案時,一定要注意規避41號文中的稅收風險點,如果稅務機關要求按照股權轉讓進行稅務處理,建議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溝通。
來源:德居正財稅咨詢 作者:劉丹
2020年1月的解析——
廣匯能源的這次股權收購更像是明股實債
2019年12月5日,廣匯能源(證券代碼:600256)發布了《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購控股子公司新疆廣匯煤炭清潔煉化有限責任公司40%股權的公告》,廣匯能源以人民幣87,401.8944萬元收購平安信托所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清潔煉化公司40%股權。
本次交易始于2017年廣匯能源轉讓清潔煉化公司40%的股權。該次轉讓中,廣匯能源將對清潔煉化公司對應的8億元出資額以8億元的價格轉讓給平安信托。
2017年12月8日廣匯能源披露了《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轉讓控股子公司新疆廣匯煤炭清潔煉化有限責任公司40%股權的公告》,公司與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信托”)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將公司原持有控股子公司清潔煉化公司92.5%股權中的40%股權轉讓于平安信托,轉讓價款為人民幣8億元。交易前后清潔煉化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

2019年的本次交易實際上是廣匯能源回購清潔煉化公司40%股權的行為,簡單講,就是廣匯能源將兩年前以8億元賣出去的股權用8.74億元買回來。交易完成后,標的公司清潔煉化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

在2017年的股權轉讓公告中,并未披露是否有股權回購相關安排,也無約定收益的相關描述。但有如下描述:“在完成交易標的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平安信托委托公司對其所持有的交易標的進行管理,除目標股權/目標股權收益權處置權、清潔煉化《章程》規定須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事項及協議另行規定外,平安信托將其所持有的交易標的其他相關權利均委托公司行使。”
對兼具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雙重特征的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稱為混合性投資業務?!?span 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對可以按該公告其進行稅務處理的,須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一)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由于41號公告要求到期后由被投資企業回購股權,本案是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廣匯能源回購股權,因此老姜認為,恐怕無法適用41號公告:清潔煉化公司不能列支相關的利息費用;廣匯能源只能按照股權收購進行處理,其100%股權的計稅基礎在8億元的基礎上增加7,401.8944萬元;平安信托取得的7,401.8944萬元收益做股權轉讓所得處理(相當于年化收益4.62%)。
有意思的是,公告披露,“甲方將所持有標的公司40%的股權,作價人民幣87,401.8944萬元轉讓給乙方。其中3,620萬元由標的公司于股權變更前半年內支付給甲方,其余款項在股權變更前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至于為什么安排子公司支付部分股權收購款?老姜也挺費解。
來源:隴上稅語 作者:姜新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