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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公司通過轉讓提貨單等貨權憑證進行交易收入確認案例解析
早在日本經濟起飛之時便出現了較為先進的管理理念,比如零庫存管理(JUST IN TIME,又稱及時庫存)。傳統上的先采購并持有再轉讓的模式可能還是目前比較普遍的方式,但是以銷定采、零存貨是一種對包括貿易企業在內的新模式,也更高效,甚至某些業務只通過提貨單等貨權憑證進行交易。
一、案例背景
前期筆者對金正大收入舞弊案進行了一些點評,有關注“安博士講財稅”微信公眾號的朋友留言如下:
以下摘自《對累計虛增收入約231億的金正大的幾點分析》:
根據處罰信息,金正大應該是在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情況下,通過獲得供應商虛開的采購發票,和向客戶虛開發票,并進行實際資金流轉的情況下進行財務舞弊的。
即三流中存在發票流、資金流,但是沒有實物流,實際對于收入的確認主要是看是否將貨物的控制權轉移,在此背景之下,沒有及時開具發票和實際支付都是常見情況。
網友疑問:
目前,對于一些貿易,有些企業交易沒有實物流,只有貨權憑證,這樣是否合規?比如貨物在上海的上港倉或中儲倉交易電解銅,倉儲按一噸3元收取過戶費,且交易毛利做得很低。
二、案例解析
(一)兩個案例的異同
該網友所舉情況與金正大財務舞弊案的相同點是都未實現實物流轉;但兩者也有本質的區別,金正大是在沒有業務背景的前提下,只是通過虛開發票確認收入;而本文案例則是具有真實的業務背景。
而且,在新經濟之下,先有訂單,后采購貨物,這類的模式也越來越普遍,淘寶的不少商家也未持有存貨,一些是直接從工廠發貨。這個舉例實際與本文案例也比較類似。
所以,本文的問題不是該業務是否合規,而是在這種業務模式之下是應該按照總額法確認收入,還是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兩個確認方法對于企業的收入規模的影響很大,也影響報表使用者對公司業務的判斷。
(二)總額法和凈額法確認收入的判斷
傳統上,我們常常認為毛利率低是凈額法確認收入的一個暗示或者表現。對于以代理人身份出現的貿易公司,差價往往是代理費收入,經常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
但,不能單純的根據毛利率低而認定應該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主要的判斷依據還是轉讓方即貿易公司是否承擔了對客戶的主要責任,貿易公司是否控制了存貨并承擔了存貨風險等實質性因素。
提貨單等貨權憑證可以代表對貨物的所有權,在大宗貨物的交易中,轉讓提貨單可以理解為等同于轉讓貨物本身。具體是否應該按照總額法還是凈額法確認收入需要根據經濟業務實質,通過合同條款分析,貿易公司是承擔主要責任還是僅充當代理人角色,再判斷收入確認是按照總額法還是凈額法,不可一概而論。
來源:安博士講財稅 作者:安世強
2008年11月的解答——
企業銷售商品時,是否只有將商品交付購貨方后才能確認銷售收入?
問:企業銷售商品時,是否只有將商品交付購貨方后才能確認銷售收入?
答:不是。在有些情況下,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但實物尚未交付,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在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時確認銷售收入,而不論實物是否交付。例如在交款提貨方式下,發票已開出,購買方已交付貨款但尚未提貨,銷售方應確認銷售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