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短期限、低價格的工程是否可以完工時一次性確認收入
對于一些工期通常小于一年,金額不是特別大的服務業務,往往有些企業采用簡化處理,在完工日一次性確認收入,存在與會計準則要求不一致的情況。
一、案例背景
某事務所審計項目組目前正在審計一家窯爐制造公司,主要是從事工業窯爐的設計、制造、施工、調試于一體的工程承包,窯爐的工程周期大約在2-6個月,工程的收費大約在200-300萬不等。
工作場地在客戶的場所,且合同約定有權就已產出的工程向客戶收取款項,因為施工周期較短,施工周期中沒有跟客戶確認工程進度,想采用竣工結算時按某一時點履約一次性確認收入,不采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確認收入,這個可以嗎?
該項目組項目經理查詢了類似情況:金達萊在科創板IPO招股說明書中“公司的稅環境整體解決方案預計項目工期超過6個月且合同金額超過1億元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計算對應收入,不達到該標準的于竣工時一次確認收入。”認為存在先例。
二、案例解析
這里我們不去探討該項目組所謂的先例,在ipo過程中,進行同行業的對比分析,或者考慮同行業已經成功上市的作法,進行這類的對標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問詢的幾率,或者在被問詢時能夠較為從容的回復,畢竟以前發審委或者重組委等對之前的類似情況予以認可過,或者未進一步追問。
但類似企業即使跟自身是完全相同的情況,也不代表其做法是恰當的,這里還是從會計準則的層面進行較為嚴格的探討。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維度進行分析:
(一)業務特點
業務特點決定了收入確認是采用時點還是期間。而不必過分強調是銷售產品還是提供服務,盡管通常產品銷售是按照時點,提供服務是按照期間。業務上可以從服務的期間和款項回收性考慮。
比如理發也是服務,但卻不會按照完工進度來確認收入,不能說理發一半確認收入一半。這是因為理發確實時間短,更重要的是沒有完成是會被拒付的。而本案例,就金額來說不算小,且有權收回已經支出的成本,還屬于在對方場地的一個建造過程。
(二)報表層面
是否按照施工進度確認收入會導致報表項目的不準確,已經具備收入確認條件的未確認,可能會導致收入確認跨期,導致虛列存貨,而工程在客戶的控制之下,更應該列報為客戶的在建工程,而不是施工方的存貨,錯誤的核算下,發包單位已經是在建工程了,卻還作為預付賬款。
(三)內控層面
對主營業務不能做到與客戶及時對賬,核實工程進度,這也反映出企業內控基礎比較薄弱。
對于工程施工的收入確認方法,在不能準確認定施工進度的時候,在已發生成本能夠得到彌補的情況下,應該按照相等于成本的金額確認收入。
由于該企業的業務金額不算小,工期也不算短,如果簡化為按照完工時點確認收入對報表還是有一定的影響。
來源:安博士講財稅 作者:安世強
2008年9月的解答——
確認收入的時間
問:是不是貨物一經發出就要確認收入?具體的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因此,貴公司可以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判斷何時確定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