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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介紹
甲公司2021年初與客戶簽訂為期一年的技術服務合同,金額60萬元。2022年1月,公司與客戶續約,將服務期延長三個月,但是合同金額沒變。
問題1:
該情形下,服務收入已經在2021年全部確認完成。2022年1月變更合同,2021年收入是否需要重新按照15個月進行調整?如果不對收入調整,就會造成2022年只有成本沒有對應的收入的情形,是否合理?
問題2:
該情形下,合同變更屬于合同變更的模式情形2還是情形3?
二、案例解析
(一)會計準則規定
根據收入準則: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2.合同變更不屬于本條(一)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區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3.合同變更不屬于本條(一)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由此產生的對已確認收入的影響,應當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
(二)具體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提供服務,根據后續雙方所約定的增加三個月服務期間的背景,我們可以合理的預期雙方的合同是一項按照期間提供的服務,在服務期內甲公司向客戶持續的提供同質化的服務,即屬于情形二。
比如雙方簽訂的是物業服務,每個月所提供的服務都是類似的;比如是提供的信息傳輸服務等等。而情形三則是一項整合服務,各部分存在內在統一,聯合起來才可對客戶發揮作用,比如進行一些系統集成工作等。本案例所提供服務應該是可以區分的,實際原合同已經執行完畢,就能說明是可區分的。
(三)本案例的特點
本案例的特殊之處在于如以上合同變更所述,存在正在履行中的合同,而本案例合同已經執行完畢。這個情況需要進行區分:
1.首次簽訂合同時即約定日后可能會在不增加合同金額的前提下增加服務期間的情況。
這個情況之下,類似于可變對價,只不過這里是可變期間,在簽訂合同之后需要考慮可變期間的影響,根據調整后的服務期間,分期確認收入,每期確認的收入應該不存在重大轉回風險。
如果甲公司未考慮到該事實,后期造成了增加服務,但收入已經全部確認完的情況,應該按照差錯更正,進行追溯調整。
2.首次簽訂合同無其他約定。
似乎情況一的情形更現實。本案例已經提供完服務,又增加服務期,但沒有增加合同金額。如果首次簽訂合同時無其他約定,之前確認收入的金額也不存在問題,也無未履行的剩余義務,只是服務提供方新的讓利。
這屬于新發生的情況,如果新增加的三個月服務期與緊接著的下期合同關聯,可以做了一個合同考慮;否則只能按照沒有收入只有成本費用來核算。
當然稅務上還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