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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財務總監電話咨詢多方抵債業務,咨詢業務背景如下:
一、抵債各方
1)某實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法人張三100%控股,原實際注冊資本5000萬)
2)某建筑施工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
3)某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法人李四,控股股東、持股100%)
二、業務背景
“A公司”因地產開發項目欠“B公司”施工工程款1.19個億,其他債務若干萬元,由于“A公司”資金鏈斷裂,缺乏無償付能力。
經各方協商后,簽訂了多方抵債協議。協議約定:以“張三”所持“A公司”70%股權+其他債權(折合價款1.19億)轉讓給“C公司”,“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債務轉讓給“C公司”,由“C公司”來償還“B公司”1.19億施工工程款。
另簽訂協議約定:“C公司”以為“張三”個人承債6000萬的方式,取得“張三”所持A公司剩余30%股權;“A公司”后續開發的約27000平米房產(按每平米2600元折算,折價7000萬元),需過渡到“B公司”名下,來抵“A公司”欠“B公司”的工程款之外的其他債務。
備注:(1)目前股權轉讓已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房子還未建成
(3)C公司法人(“李四”)個人私下承諾另外背負“張三”5000萬債務,無協議約定)
三、咨詢問題
問題1:是否可以適用“債轉股”,規避股權轉讓個稅問題?“C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繳個稅義務?(協議中未對股權轉讓個稅問題進行明確約定)
回復: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第七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債轉股即債權轉股權的簡稱,是債權人以其對債務人之債權為標的,而抵作出資之股本的具有商業性的法律行為。也就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為對債務人的投資,增加債務人注冊資本金的行為。
綜上所述,實際上“A公司”的債權人主體為“B公司”,并非“C公司”,債轉股的前提是債權人主體不能換,因此上述業務不能適用債轉股。實際上就是“張三”轉讓股權,“C公司”作為受讓方有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C公司”如果不履行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這塊會存在稅務風險,需引起注意。
問題2:C公司法人“李四”私下承諾為“張三”背負5000萬債務,無合同、協議附件支撐,該如何入賬?
回復:針對此情況,只能暫考慮給老板“李四”個人掛個往來,如果不能合理解決,會形成長期掛賬。
問題3:房產抵債部分,最終需將房產過渡到“B公司”名下。約定抵債價格為每平米2600元,當地目前市場價為3500元左右,差額部分如何處理?
回復:針對這種情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1)如果按造2600元/平方米抵債,2600元/平方米就是抵債市場價格,直接按照2600元/平方米簽訂網簽合同,繳納相關稅款即可,至于“B公司”再按市場價轉讓出售,和市場價格3500元/平方米差額部分和“A公司”沒有關系。
(2)如果按照3500元/平方米,由“A公司”替“B公司”來出售,還是按2600元/平方米抵債,差額部分由“A公司”留存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