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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2021年5月,甲公司以1元/份額的價格投資了乙基金的份額3000萬元,占乙基金的比例不足1%。乙基金在2018年已經成立并且有投資回報,在2021年5月時的基金凈額為1.5元/份額,2021年末為2元/份額。那么甲公司的會處理該如何進行?
某審計項目經理提出了以下6方案:
第一種方案:
甲公司將對乙的投資作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列示,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2021年末按照乙的基金凈額確認公允價值變動。
第二種方案:
甲公司不對乙的投資進行指定,因此作為非流動金融資產列示,在2021年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3000萬元。
假設公司不同意第一種方案,
問題1:
新金融工具準則的規定,將乙的股權投資作為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列示是否合理?
問題2:
如果作為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列示合理,那么甲公司折價獲取的基金份額在2021年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是否合理,如何不合理的話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3:
如果確認公允價值合理,出現極端的情況下甲公司2021年12月20號認購了乙基金的份額3000萬元,是否也可以確認公允價值變動3000萬元?
二、案例解析
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其他方的權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
(一)從其他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二)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雖然甲公司投資了乙基金,表面上是看持有了一定比例的乙基金股份,但是這種類似于非機構化的主體與通常的公司股權差異很大,實際甲公司相當于乙基金代為投資,而乙基金投資的范圍可能會相當廣泛,很難滿足單純的權益工具的定義,作為其他權益工具核算基本不具有可行性。
根據新金融工具準則的三分類法,應該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一般列報為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如果管理目的是用于交易獲利,而不是長期持有,并有依據,也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通常來說,基金份額有活躍市場價格,不太可能有如此大的價格差異,對于甲公司折價獲取的基金份額,需要關注折價的真實原因,并據此進行恰當的賬務處理。
對于如此大的價格差異,必須核實雙方交易的真實背景,確定該價格差異的成因,尤其是雙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者甲公司是否存在利潤目標,業績壓力等,存在舞弊動機,比如面臨著業績對賭等急需增加利潤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