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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乙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權的計稅基礎是1000萬元,現甲企業收購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收購價格是2000萬元。支付方式為:甲企業發行價值1700萬元的自身股份以及現金300萬元。雙方選擇一般性稅務處理時:
乙公司確認股權轉讓所得:2000-1000=1000(萬元);
乙公司確認取得甲公司股份的計稅基礎:1700萬元;
甲公司確認取得A公司100%股權的計稅基礎:2000萬元。
案例二
乙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權的計稅基礎是1000萬元,現甲企業收購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收購價格是2000萬元。支付方式為:甲企業發行價值2000萬元的自身股份進行支付。雙方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時:
乙公司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乙公司確認取得甲公司股份的計稅基礎:1000萬元;
甲公司確認取得A公司100%股權的計稅基礎:1000萬元。
案例三
乙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權的計稅基礎是1000萬元,現甲企業收購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收購價格是2000萬元。支付方式為:甲企業發行價值1700萬元的自身股份以及現金300萬元。如其他條件滿足,雙方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時:
乙公司確認股權轉讓所得=(2000-1000)×300/2000=150(萬元);
乙公司確認取得甲公司股份的計稅基礎=1000×1700/2000=850(萬元);
甲公司確認取得A公司100%股權的計稅基礎=1000+150=11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