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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介紹
A公司主營甲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甲產品需要安裝驗收。A公司的業務模式是:產品銷售需要公關,業務員取得訂單前,可能需要發生公關費用,公司通過借支方式,將資金借給業務員去公關,如果成功拿到項目合同,上述借支費用由公司承擔;如果拿不到項目合同,上述借支將由個人承擔。項目合同在執行過程中,也經常要發生公關費用,亦通過業務員借支使用。
關于銷售費用的確認時點問題,企業現在的做法是:
(一)為項目合同發生的大額借支費用(主要是公關費用):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在合同收入確認時(驗收完成)進行確認,業務員用發票報銷,確認為銷售費用,同時沖減借支;可以避免出現銷售費用率(費用/營收)出現大幅波動。
因為有可能出現:獲取合同在2021年,公關費用發生在2021年,但驗收在2022年,極端情況下,2021年只有銷售費用,2022年只有銷售收入,收入與費用不匹配。
(二)為項目合同發生的零星銷售費用,如技術人員差旅費,及時報銷予以確認。
針對該項目合同發生的大額借支,何時確認為費用。某審計項目經理認為:
銷售費用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針對上述公關費用,如果是為獲取合同而發生的(合同不成功的項目借支由個人承擔),可以在發貨完成(不是簽署合同、也不是驗收完成,發貨表明合同已經真正得到履行)時確認,因為簽署合同之后也可能存在對方撤銷合同的情形,發貨完成后對方再撤銷合同的可能性非常小,即使撤消合同,也應該不會是銷售部門的原因造成的。
對于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借支,應該及時取得發票進行報銷,會計期末對于已借支但未報銷的部分進行預提。
費用的確認強調權責發生制,配比原則強調的是收入和成本的配比,不是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即使發生了上述“費用發生在2021年,收入確認在2022年”這樣不匹配的情況,也可以合理解釋2021年做了哪些營銷工作導致當年銷售費用較大,而不應該人為操控銷售費用的確認時間至2022年。
另外,從審計的風險角度,費用的完整性直接影響利潤真實性,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將會導致費用延后確認,結果就是資產不實(其他應收款虛列)和利潤不實。
二、案例評價
本案例該審計項目經理對問題的解決方法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并進行了長篇分析,可見是一個有思路的財務人員。但是,本文實際并沒有他所論述的那么復雜,還要區分收入和成本配比,費用是權責發生制。實際從某種程度上講這兩個概念只是提法不同。
在新收入準則下,可以得到合同收入彌補的增量支出,可以作為合同履約成本,在收入確認之時確認相關的成本費用。而這個合同履約成本也不必然是結轉到營業成本。以最常見的傭金為例,在相關合同收入確認之時,確認到銷售費用,在確認收入之前是在其他(非)流動資產列表和披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