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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A公司與B公司投資設立了C公司:
1、2018年A公司預付征地款給某鄉鎮政府300萬元,鄉鎮已經完成征地工作,A公司掛賬“在建工程-預付征地款”。年末A公司將200萬元作為A公司應投資C公司的股權款(首期應出資200萬元),剩余100萬元,將由C公司以貨幣資金支付A公司。
2018年A公司賬務處理:
借:長期投資 200
借:應收賬款 100
貸:在建工程 300
2、在2019年C公司提出A公司需出具發票并達成協議另支付利息50萬元。A公司出具了350萬元的發票給C公司并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假定10萬元),那么2019年A公司如何賬務處理?
3、2019年A公司將經審計的在建工程-道路等賬面余額500萬元,其中300萬元作為A公司第二期出資款,剩余200萬元C公司以貨幣支付給A公司,并要求出具發票,A公司出具500萬元發票給C公司(增值稅及附加假定18萬元),A公司對這筆業務如何賬務處理?
二、案例解析
本問題較為新穎,首先需要考慮一下準則的適用問題,本問題看似存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但是,由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兩家企業對標的物的交換,標的物是非貨幣性質。但本案例,是A公司使用實物換取被投資單位的股權,還涉及較大的補價,不應該適用非貨幣性交換準則,應該按照非貨幣性投資,適用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較為特殊的是,本案例用作投資的資產成本高于擬投資的金額,涉及被投資方支付補價的情況。
在2018年,預付給鄉鎮的300萬元,實際并未開工,不應該直接掛賬在建工程,先通過預付賬款科目即可,但是報表列報時,由于款項所形成的屬于非流動資產,列報為其他非流動資產。
借:預付賬款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向C公司注資時,如果仍然沒有開工,收到的補價由于是非經營性的,借記其他應收款即可,不應該用應收賬款科目。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200
借:其他應收款——C公司 100
貸:預付賬款 300
2019年A公司出具了350萬元的發票給C公司具有迷惑性,實際存在一定的問題:
被投資公司短期內索要50萬元利息,不糾結雙方的談判細節及合理性,應該理解為土地價值仍為300萬元,C公司支付的100萬補價,A公司支付了投資款以及未及時出資的利息50萬。這樣應該是C公司向A公司開具利息收入的發票,A公司向C公司開具300萬土地款的發票。
如果理解為土地已經增值了,A公司支付了300萬,投資給C公司時值350萬,則可以開具350萬的發票,但需要符合實際情況。
針對50萬元利息的會計處理,實際很難說A公司欠了C公司50萬利息,更可能是幾方投資協議的變動,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更恰當,分錄不再贅述。
針對最后一次A公司用500萬的道路資產投資,則與首次入資類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并轉銷在建工程即可: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300
借:其他應收款——C公司 200
貸:在建工程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