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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某礦產品開采企業將全部收入分成后報稅,日前江西省贛縣國家稅務局對該企業定性為少記銷售收入、少繳增值稅進行了補稅處理。
稅務部門的稅收管理按規定對該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該企業2008年1月~6月稅負異常,低于其上年同期數據,也低于同行業稅負水平,同時經過比對其耗用炸藥、電量等情況,與上年數據沒有太大的差別,而產品銷售單價卻出現了較大幅度下降。稅務部門同時了解到,當前該礦產品價格正處于上漲形勢下,不應出現降價情況。于是,稅收管理員按規定對該企業財務人員李某進行了約談。
稅務部門經深入檢查了解到,原來,自今年起,企業為激發一線采礦人員生產積極性,將井下采礦生產統一發包給了張某,在利益分配上采取了礦產品銷售分成形式,即張某開采的礦產品全部由企業統一銷售,取得銷售收入40%歸張某、60%歸企業,由此該企業則按60%收入入賬,但考慮到投入產出數量不符,所以又按全部銷售數量作入賬數量,這樣就造成賬面銷售單價下降情形。該企業認為,因為這40%部分已支付給了張某,企業并未得到,不應承擔繳稅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86號)文件第1條規定,對承租或承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應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增值稅。雖然該企業將井下采礦生產發包給張某,但因企業掌握礦產品開采經營許可權,統一銷售礦產品,張某并沒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此種承包行為應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行為,不符合上述規定。所以,企業應就其銷售礦產品全部銷售收入承擔增值稅納稅義務。
經檢查人員查實,該企業今年1月~6月按照上述形式,共少計銷售收入96.13萬元,少計銷項稅額12.5萬元,造成少繳增值稅稅款12.5萬元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該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其作出了補繳12.5萬元稅款及相應滯納金,并處6.25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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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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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8-19???????????國稅發[1994]186號?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稅方面提出了一些問題,要求予以明確。經全國增值稅
業務會議討論,國家稅務總局現明確如下:
一、對承租或承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應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按法規繳納增值稅。
二、對1994年6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運輸單位和個人,凡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br />
??????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本條自2009.02.02日起停止執行。
三、糠麩、油渣(餅)、酒糟、糠渣按“飼料”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條款廢止
四、根據財稅字[1994]4號全文失效通知的法規,一般納稅人生產的原料中摻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墻體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此條法規所稱墻體材料是指廢渣磚石煤和粉煤灰砌塊、煤矸石砌塊、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砌塊。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條以外,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