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退貨成本”與“發出商品”新準則區分
來源:中稅精選 作者:秦文嬌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如果企業售出商品但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不應確認收入。為了單獨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科目?!鞍l出商品”科目的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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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準則出現了一個新會計科目“應收退貨成本”,它的性質與使用壞境,收入準則應用指南進行了案例展示,實務中總有人將它與“發出商品”混淆,其實它倆還是有著較大的差別的,今天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
一、“發出商品”
如果企業售出商品但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不應確認收入。為了單獨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科目。“發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反映。
如果企業售出商品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應確認收入。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等科目,核算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會計分錄:
1. 發出商品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 如果已開發票(如果未開發票,就無需編制下面這個分錄)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待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二、“應收退貨成本”
新收入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這項資產就屬于“應收退貨成本”。
期末應當根據“應收退貨成本”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內出售,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填列。
小結:
取得控制權的退貨計入“應收退貨成本”科目,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計入“發出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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