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應對與企業納稅風險自查
來源:合肥財稅網 作者:合肥財稅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一、偷稅與偷稅罪 1、偷稅的含義:征管法63條(造成不交或少交應納稅款的后果、偷稅罪構成要件) 2、基本表現形式:隱匿應稅所得;亂列費用開支、虛增成本;賬表不符進行虛假申...
一、偷稅與偷稅罪
1、偷稅的含義:征管法63條(造成不交或少交應納稅款的后果、偷稅罪構成要件)
2、基本表現形式:隱匿應稅所得;亂列費用開支、虛增成本;賬表不符進行虛假申報、不申報或少申報
★問題:(1)關于偷稅認定的期限問題
某企業將12月份開出的發票在次年2月份實際收到款項時入賬并申報納稅,算不算偷稅?
(2)企業預繳所得稅時少申報,算不算偷稅?稅務機關會如何處理?
(3)由于納稅人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少納稅的,是否為偷稅?(征管法第52條)
由于計算錯誤造成多納稅款如何處理?(征管法第51條)
(4)由于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少納稅的,是否為偷稅?(征管法第52條)
有人認為與稅務機關搞好關系,利用稅收征管的漏洞完全可以獲取稅收利益(有人認為這也屬于納稅籌劃內容),你認為呢?
( 5)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未造成少納稅的是否屬于偷稅?
案例:某公司為內資新辦企業,所得稅在免稅期。經稅務局通知在2005年份2月份將年度申報表申報完畢,虧損80萬,并于2月底經稅務通知進行了虧損審查認定。
該公司根據會計制度將開辦費一次列支;房屋建筑物因屬簡易的搭棚按10年計提了折舊,而稅法規定20年.近日稅務局來公司匯算檢查發現未作納稅調整,故要求將多列支部分繳納所得稅及滯納金。
(6)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是否屬于偷稅?
(7)由于納稅人對稅法不熟悉造成少納稅的,是否為偷稅?
(8)在稅務稽查過程中企業在稅務機關未檢查(未處理)之前主動補交了稅款,是否可以認定為偷稅?稅務方面如何處理?
[基本案情] 某生產企業2005年10月份采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一批,合同總金額234萬元,其中價款200萬元,增值稅額34萬元。合同約定2005年11月20日收款。但由于購貨方到期未付款,企業就未作銷售處理。2006年1月,購貨方付款后企業作銷售處理并于2006年2月份申報繳納了相關稅款。稅票所屬期填寫為2006年1月。某稅務稽查局2006年5月對該企業檢查時發現了企業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納稅的問題,企業也做出了解釋。[問題] 是否可以認定企業偷稅?
補充申報對控制涉稅法律風險爆發的積極作用(自查補稅)
3、法律責任
二、稅務檢查中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1、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的權利:稅務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查證權、查核存款權、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權(提前征收、責成提供納稅擔保、阻止欠稅者出境、暫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財產)、強制執行權(對于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均可適用,但保全措施只適用于納稅人)、收集證據權、依法處罰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稅務稽查應對與企業納稅風險自查.doc
下載: doc 文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