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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字畫、瓷器、玉器、珠寶等各種財產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進行了細化。
實際上,對個人拍賣字畫、瓷器、玉器等藝術品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早在1997年便已出臺。此次38號文,是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各種財產(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等物品)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重新進行了規范,使征管更具操作性。本文對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個人所得稅具體計征問題解析如下:
分兩種情形征收個人所得稅
38號文將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項目問題分兩種情形予以明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的規定,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以其轉讓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拍賣除上述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之外的其他財產,按照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可見,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拍賣品范圍是非常廣泛的。
38號文規定,除了個人取得拍賣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外,其他財產拍賣所得均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里要注意涉及到如何定義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以及為何單獨對其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明確解釋: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梢姡淖肿髌肥指逶驈陀〖呐馁u,會涉及到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等著作權中人身權利之外的財產權利,屬于與著作權相關的一種所得。所以,拍賣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不同于拍賣其他財產,應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拍賣財產以最終拍賣成交價格計征
38號文規定,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該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其轉讓收入額。而“最終拍賣成交價格” 該如何確定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根據這一條款,導致拍賣師落槌的最高應價就是最終拍賣成交價格。
但還有一種特殊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即特殊情況下的個人財產拍賣轉讓收入額是再行拍賣價款與原買受人所補差額的合計。
拍賣財產可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前扣除
38號文規定,個人財產拍賣所得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相關境外交易單據或海關報關單據、完稅證明等),從其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相應的財產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值得注意的是,38號文明確規定,納稅人(必須)憑合法有效憑證,包括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相關境外交易單據或海關報關單據、完稅證明等合法有效憑證減除,否則不能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