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兩份合同 申報不實遭受處罰
來源:中國稅務網 作者:邵龍喜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日前,江寧地稅局在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稅收檢查時,發現該企業 其他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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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寧地稅局在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稅收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其他應付款”賬戶中有一筆與甲公司的往來款,甲公司匯來房款850萬元,企業從其他應付款轉預收帳款科目611萬元,檢查人員檢查了預收帳款明細帳,發現企業已于2007年12月確認了銷售收入為611萬元,為何其他應付款中仍有余額239萬元?經檢查人員調取甲公司的購房合同發現,甲公司與房地產公司2007年5月簽定了正式的房屋銷售合同總價為611萬元,同時還簽定了一份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為:因甲公司購買樓房為裝修房,故甲公司實際支付房地產公司850萬元中611萬元為房價,剩余價款為裝修款,由房地產公司支付給乙裝飾工程設計公司。因該筆款項尚未支付,仍掛在企業“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檢查人員要求企業提供該房地產公司與乙裝飾工程設計公司的裝修合同,根據企業提供的裝修合同,該房地產公司與乙裝飾工程設計公司簽定了該棟房產的室內設計合同,合同總價為239萬元。據此,檢查人員認定該企業銷售的實際是精裝修房。經檢查核實,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實際收到的850萬元中以611萬元確認收入已申報繳納相關稅收,而裝修款239萬元未進行申報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1月25日國稅函[1998]53號批復:納稅人將銷售房屋的行為分解成銷售房屋與裝修房屋兩項行為,分別簽訂兩份契約(或合同),向對方收取兩份價款。鑒于其裝修合同中明確規定,裝修合同為房地產買賣契約的一個組成部分,與買賣契約共同成為認購房產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關于“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規定,對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裝修及安裝設備的費用,應一并列入房屋售價,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江寧地稅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作出對該企業行為按“銷售不動產”補征2007年度營業稅11.91萬元,土地增值稅7.15萬元。并加收滯納金6097.1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第1款規定,對該單位少申報繳納營業稅的行為,處以少繳稅款0.5倍罰款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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