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處虛開發票案件遇到取得定性證據困難時,可以合理運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尋求相互印證的證據鏈,證實票載信息與被查企業實際經營是否符合,進而定性檢查對象是否虛開發票。
實踐中,稅務機關在查處虛開發票案件中,取得定性證據困難的情況越來越突出。本文通過個案分析,探討拓寬取證的思路。
蹊蹺的協查虛開案
近日,Q市稅務局稽查局接到S市稅務局稽查局轉來的B企業發票違法案件協查函及《已證實虛開通知單》。
其中,《已證實虛開通知單》證實,B企業向Q市的A企業虛開運輸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發票開具時間為2018年7月7日,發票金額81836.36元,稅額8183.64元,價稅合計90020.00元,B企業已于2018年7月10日被轉為非正常戶管理。協查函指出,經稅務機關查證,相關涉案企業均為非正常戶,且涉案企業均在短時間內領取并對外開具發票,在無任何進項的情況下虛假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暴力虛開特征明顯。
Q市稅務局稽查局迅速對A企業展開檢查,發現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中已顯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提到的發票信息,但作為受票方的A企業未勾選確認。Q市稅務局稽查局就有關問題依法對A企業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從事具體業務的人員進行詢問,當事人堅稱未收到紙質發票,也未與B企業發生任何業務洽談及資金往來。
稽查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電子底賬系統發現,這份涉案發票備注欄中只注明起運地為Q市,到達地為G市,未注明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在A企業的銷售費用明細賬中,檢查人員發現該企業2018年8月發生一筆與《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相同金額的銷售費用81836.36元,該筆費用為H市C企業于2018年8月22日開具給A企業的運輸發票,票面備注欄中注明的起運地同為Q市,到達地同為G市。
經過調查,稽查人員證實A企業與C企業之間存在真實業務,C企業開具給A企業的發票與《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的發票相比,除銷售方信息不一致外,其他內容均相同,A企業共有5個銀行賬戶。
協查發票如何定性
稅務機關查處虛開發票案件一般需要核實交易資金是否真實、交易貨物是否真實、生產能力是否匹配、是否收付虛開發票手續費等。本案中,通過上述方式取得的證據無法證實A企業有虛開發票行為,怎么辦?Q市稅務局稽查人員認為,可以采取追根溯源的思路,尋找源頭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該條款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實際經營業務的認定,二是是否有主觀故意的前提。
稅務機關查處虛開發票案件常用主要證據的源頭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六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法條指出,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四)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五)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前款(一)、(三)、(四)、(五)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稅務機關常根據企業有虛假的資金支付或有資金回流,或企業沒有與其生產產品相匹配的物料、水、電、人工等必要生產要素等,作出企業經營業務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推定并作為證據使用。同理,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推定A企業有虛開發票的行為并作為證據使用,原因如下:
第一,虛開發票的定義說明虛開是一種行為,企業是否實際取得紙質發票不是構成虛開發票的必然要件。也就是說,如果A企業讓B企業開具與其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就是虛開發票行為。
第二,B企業在事先不知道A企業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址、銀行賬戶賬號、貨物起運地和到達地、發票開具金額等一系列信息的情況下,是無法開具與有關真實業務相同金額、相同起運地和到達地的發票的。也就是說,B企業開具發票應為A企業指使。
第三,B企業向A企業開具被協查發票的日期早于C企業向A企業開具同筆業務發票的日期,B企業無法事先通過網絡等非法渠道獲得A企業與C企業之間實際經營業務的信息。同時,A企業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中也證實A企業未與B企業發生任何業務洽談。由此推斷,B企業開具發票信息為A企業提供。
第四,S市稅務機關已經證實B企業存在虛開發票行為,而虛開發票的主要目的通常是謀取不正當利益,B企業在不能獲得任何利益,同時又增大自身發案風險的前提下,對外虛開發票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由此可推斷B企業有虛開發票牟利的動機。
第五,運用數理統計方法計算金額相同、起運地和到達地均相同的概率可知,B企業在事先不知道A企業有關實際經營業務的前提下開出相同的發票,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
企業對稅務處理處罰沒有異議
檢查組經過深入討論和調查取證,依照有關規定認定A企業屬于惡意接受虛開發票行為,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其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收到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后,A企業沒有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稅務機關在查處虛開發票案件中,要合理運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理清思路,尋求證據組合,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證實所查企業的票載信息與其實際經營是否相符,從而認定企業是否虛開發票。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齊齊哈爾市稅務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