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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多項稅收優惠能有效為企業減負,但是種類繁多的稅收優惠,能否土豪地使用疊加包?這個還真得看情況,看完本文就知道如何任性地使用稅收優惠啦!
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高新技術企業同時還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能否疊加使用?
根據財稅[2009]69號規定,稅收優惠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當前的“兩免三減半”政策都明確規定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2]27號規定,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與其他優惠方式存在交叉的,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15%的稅率與“兩免三減半”政策不能同時享受。即減半期間按25%的稅率減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財稅[2009]69號、財稅[2012]27號)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稅收優惠均可疊加使用。
(財稅[2009]69號)
總機構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支機構能否也享受呢?
1、如果是地區特有的優惠,總機構符合條件可以享受,分支機構不符合條件的,不能享受;
2、如果是對項目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所得不符合免稅條件的,不能享受。
例如: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500萬以內免征所得稅,超過500萬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如果是以法人為主體享受的稅收優惠,分支機構和總機構一樣,可以享受該項稅收優惠。
例: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重點軟件企業按10%的稅率。
看完本文,你知道什么稅收優惠不能疊加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