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稅收優惠備案
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納稅人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應按照規定進行備案后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二)高新技術企業年度信息備案
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已辦理減免稅(15%低稅率或特區內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手續的企業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備案,年度備案后,方可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年度備案需填寫《高新技術企業年度信息備案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2)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見附件);
(3)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4)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 學 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以上資料的計算、填報口徑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四)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
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五)申報填寫問題
按規定享受15%稅率和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季度預繳申報時,將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填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附表3第4或第7行;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寫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六)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不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
(七)注意事項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予以追繳。
涉稅優惠案例說明
例1:深圳特區內(非寶安、龍崗、光明、坪山、大鵬、龍華新區)某2008年1月2日成立的企業,已于成立當年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假設該納稅人2009年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并且2009—2014年一直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這期間各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為100萬元(來源于特區內),那么各年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計算如下:
一、2008年,納稅人未取得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二、2009年,納稅人在按規定辦理“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備案后,2009-2012年可享受“兩免三減半”過渡性稅收優惠的剩余期間的優惠政策(即“一免三減半”)。
2009年應納企業所得稅=0萬元(全免)
201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100×50%×25%=12.5萬元。
2011年、2012年計算同2010年
三、2013年納稅人定期減免稅享受完畢,在按規定辦理“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稅收優惠”備案后,可以繼續享受15%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優惠。
201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100×15%=15萬元
2014年計算同201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