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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企業會計準則的做法套路,企業的研發支出多是通過研發支出,進而再分為費用化與資本化兩個情形,其中費用化的進入到管理費用當中,資本化的轉入無形資產當中,這是一直的套路!
關于委托研發,在企業所得稅的描述中是這樣的:委托研發是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開發的項目,委托人以支付報酬的形式獲得被委托人的研發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這兒注意,所有權與使用權都可能成為委托研發成果的交付保障權利。
問題來了!
A企業接受B企業委托研發的業務請求,約定交易金額是1000萬元(不含稅金額可抵扣),約定B企業取得使用權。此時雙方簽訂了委托開發合同,并且向科技部門進行了備案(此為加計扣除的要件之一)。
A企業接到訂單后就成立研究小組,采購物料等,進行開發,在此過程中,取得了相應的研發成果,并進行了權利登記。A企業在匯算清繳之時,進行了加計扣除的備案,比如其中800萬元符合條件加計扣除,當年度加計扣除400萬元。但是A企業在賬上是作為主營業務成本核算的,并沒有進所謂的研發支出!
B企業取得發票后,認為這是委托研發,也進行了1000萬元的80%的加計扣除,也加計扣除了400萬元!
試問上述的案例中,雙方操作的是不是正確有?
第三只眼:小編認為,上述的案例中B是享受加計扣除的主體,而A不得享受,這是根據加計扣除的稅收政策來規定清楚的。
當然有的人士說了,B只是委托研發取得了使用權,所有權還是A的,A當然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因為A還是可以再銷售的呢?小編認為再銷售是沒有問題的,這是經濟利益上的事兒。雖然現實當中,有的時候B會要求一些限制,不得讓使用權隨便再轉給第三方使用或設置相應的受益條件。更多時候,是直接約定所有權屬于B。
不過,我們最后還要再說明一個事兒,由A有所有權,B取得的是使用權,參照比如軟件的營改增前的套路,著作權或所有權轉讓的是受托開發服務,此時稅率是6%合理,而如果是銷售軟件,即如用友軟件一樣,買的也是使用權,此時卻是按照貨物的銷售認定的,稅率是17%(超稅負3%即征即退),小編認為,這個事兒,委托研發,在使用權下,估計適用上還是會比較亂的,我們不妨來看看財稅[2011]10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言下之意是營業稅,這是營改增之前的事兒,營改增了,那仍是服務的延伸才是符合這個邏輯)。所以小編還是習慣性認為,著作權歸受托方的,仍是銷售貨物的處理,而如果還屬于或單獨屬于委托方的,那就是技術服務。但是我們又想,買了一個軟件要加計扣除?我們平時買微軟的軟件沒有說要加計扣除啊,小編在想,這兒重要的是體現委托開發的新產功能,并不是基于成熟軟件的銷售,區別在這兒。只要當初雙方按委托開發進行登記約定的業務事項。
還是總結一下今天的問題,小編認為基于主營業務成本的開發,通常是受托開發,不宜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